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政府购买回迁安置商品房相关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65号
北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办法》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回迁安置商品房择优竞价工作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办法
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3号)规定,为确保全面完成中心城区2015年棚改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主体
2015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
二、勘察设计招投标
工程项目在发改委立项审批后,可进入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可一次性招出、随机轮循使用,建设单位提出勘察、设计招标控制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三、监理招投标
监理招投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提出招标控制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四、施工招投标
施工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依据《关于2011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确认的通知》(齐建联发〔2011〕29号)编制,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办审核确认。项目主体工程与主要配套工程合并一体招标。
评标办法按《关于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齐政投审监发〔2011〕2号)文件规定,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五、招标方式及信息发布
棚改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土地出让配建的除外)。为吸引更多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我市棚改建设,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基础上,市政府同时向全国特级、黑龙江省一级以及我市实力较强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发邀请函,鼓励优秀施工企业参与棚改项目投标。
六、监理及施工投标承诺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前须承诺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同类工程业绩证明,工程业绩和资质证件真实有效。
(二)施工投标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一年以上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近三年同类工程业绩证明,工作业绩和资质证件真实有效。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小班子人员与施工现场一致,施工期间均在岗。
(四)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中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使用政府统一配发的工作记录仪,按要求申报在岗工时、上传在岗照片及GPS信息、接受后台远程定位审验和现场审查。如施工期间出现人员漏岗问题,按相关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七、监理及施工投标限制条件
不接受以下行为的投标人投标:
(一)近三年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招投标活动的,在我市历年棚改建设中被建设单位解除施工、监理合同的。
(二)外埠施工企业未能提供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的。
(三)棚改工程因质量问题未交工造成群众上访的。
八、中标人确定
定标前,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单位进行资质、业绩核查。核查采取电话、网络、函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如发现拟中标单位存在虚报信息的,取消其拟中标资格,由梯次延续的拟中标候选人作为拟中标人并再次进行核查。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中标单位虚报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九、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督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要抽调专门力量,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棚改回迁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强化棚改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管。同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聘请外埠专家对项目施工进行抽查监督,发现的问题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行政处罚依据。
十、协作配合监督检查
此次棚改项目招投标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作配合工作,严禁不作为、乱作为等干扰、影响招投标活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加强监督,共同推动棚改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