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7〕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衢州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4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青苗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扣除青苗补偿费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
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征收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区片四1.0万元/亩。
五、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农用地的面积,以该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人均耕地或农用地年报数为基准,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六、严格执行政策。市国土、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2.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衢州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