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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

关于衢州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3〕3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
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
  市住建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相关规定,为有利于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能够及时、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优先配租政策:
  (一)时间优先。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被征收人符合当年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及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常受理审核批次之外专门受理,并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
  (二)配租优先。
  1.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如不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也可申请实物配租,但须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2.被征收人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三条  配租条件
  审核申请人家庭条件、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配租管理、年审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按照申请当年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配租受理
  (一)廉租住房实行市区统一管理。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审核和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及巨化集团公司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房源由各区块负责筹集。优先配租政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各区块承担的市本级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审核和配租。
  第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主动服务,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住房保障优先工作。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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