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食品厂安置区
(北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食品厂安置区(北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20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食品厂安置区
(北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该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该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及参照三亚市政府有关法规,结合三亚市食品厂安置区(北区)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食品厂安置区(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北至朝阳一巷,南至食品厂安置区(南区)规划用地,西至老铁路,东至解放三路,总用地面积约36726.77平方米(合计55亩)。项目改造区域涉及天涯区朝阳社区居委会、市食品厂和工行三亚分行,总住户约308户,总人口约1000人(其中,原食品厂242户,人口约750人;南、北两侧出入口2户及工行64户,人口约250人,),总拆迁建筑面积约38000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以测量为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目标,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做到和谐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原则。
(三)坚持“就地安置”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五)坚持依法征收和坚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定。
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主,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可选择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属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三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
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区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人事社保部门、辖区社区、辖区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证实,户口为三亚本地区且在项目征收区域内),家庭人口众多(5人以上),又无其他住房,且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之内等特殊原因的,可按7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三)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面积调换并结算,其比例:
被征收房屋结构 |
产权调换比例 |
被征收房屋 |
调换房屋 |
框架结构 |
1 |
1 |
混合结构 |
1 |
0.95 |
砖木结构 |
1 |
0.85 |
简易结构 |
1 |
0.75 |
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调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调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储备库中任选一家或随机选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3)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除了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以外,再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增加50%给予货币补偿:
a.持有房屋权属证书;
b.持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c.被征收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4)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应当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四)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执行或按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核实确定。
(三)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可予确认并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筑物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可予确认并进行补偿。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3.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5.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六、临时过渡及其它补偿
(一)临时过渡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的,可按3000元/月/户标准给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8个月(1年半)。
2.临时过渡安置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按规定继续发放临时过渡费用,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3.已做出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4.临时过渡安置期一般不超过1年半(18个月)。
(二)搬迁补助费
3000元/户。
七、安置房建设地点
市食品厂安置区(南区)内。
八、搬迁及奖励
(一)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人民币2-8万元/户的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户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二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户的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三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万元/户的奖励。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超过三个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二)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房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等)。
九、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以区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人事社保部门、辖区社区、辖区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证实,户口为三亚本地且在改造区域内)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法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从被征收人安置入住之年起,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市、区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由市、区政府人事社保部门给予核发《失业登记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失业登记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市、区政府人事社保部门应当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税费减免等。
(五)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中持有《失业登记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十、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天涯区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