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
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市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1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发展改革、市园林环卫等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分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海绵城市建设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建设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三)易于操作、简便有效。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
第四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为市财政、市规划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采取PPP模式建设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为市财政、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发展改革、市园林环卫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提供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及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产出数量、产出质量、项目效益和技术路线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等财政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通过建立指标体系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应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拨付及对相关单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价为“优秀”,由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继续或加大投入资金;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于下一年度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二)PPP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发展改革、市园林环卫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的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3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资金;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上级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发展改革、市园林环卫等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园林环卫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和模式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及权重 |
评分标准 |
适用
范围 |
得分
情况 |
1 |
资金使用及管理(15%) |
资金使用执行率在90%以上,资金管理符合规范,账务核算清晰,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现象,得15分;资金使用执行率在70%-90%,资金管理符合规范,账务核算清晰,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现象,得10分;资金使用不及时,执行率在50%-70%,资金管理情况符合规范,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现象,得5分;资金执行率低于50%或存在资金挪用现象,不得分。 |
所有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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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20%) |
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充分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20分;有项目管理机构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15分;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10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政府
投资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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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20%) |
社会资本占比70%以上,建立成本补偿保障机制,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充分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20分;社会资本占比60%-70%,建立成本补偿保障机制有项目管理机构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15分;社会资本占比50%-60%,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得10分;社会资本占比50%以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PPP
建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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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出数量(20%) |
按工程形象进度评价。计划建成面积数全部或超额完成,得20分;完成率在80%-100%,得15分;完成率在60%-80%,得10分;60%以下,不得分。 |
所有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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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出质量(15%) |
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毫米数评价。对比经批复的试点目标:达到目标任务,得15分;低于目标任务但不超过10个百分点或5毫米,得5分;低于目标任务超过10个百分点或5毫米,不得分。 |
所有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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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效益(20%) |
试点区域内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显示度等各项指标全部达到计划目标,得20分;一半及一半以上指标达到,得15分;一半以上指标未达到,不得分。 |
所有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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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路线(10%) |
系统性强、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得10分;不符合,不得分。 |
所有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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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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