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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加快推进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按期建设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部委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政府指定市棚改办作为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建设,提供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购买商品房、货币补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棚户区改造所需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管理,需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主要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项目用款事宜,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做好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审计、国土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评审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决策、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市棚户区改造办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各项目所需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落实,准备资金支付材料的申报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申报资金需求,准备资金支付材料申报工作。
第五条 市棚改办在审核各阶段资金使用情况时,应会同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实施主体、征拆主体对拟改造片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和方式、安置方式和规模、安置费用等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和测算,确保项目资金能够真正用到实处。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原则。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各区政府调查征收补偿情况,了解居民所需补偿方式。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根据各区实际,对各区上报的征收补偿资金规模、适用标准、测算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政府审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收进展情况下达资金计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补偿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市审计局根据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政府上报的征收补偿预算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使用项目资本金的部分由承接主体将资金转入征拆主体账户;使用贷款资金部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棚改办协调银行机构办理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费用;
(三)搬迁、拆除和场地管理费用;
(四)过渡安置费用;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六)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被拆迁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进行发放。
 
 第三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根据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区建设的实际需求,编制安置区建设需求方案并由市棚改办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参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由市棚改办根据概算评审结果批复承接主体,作为本年度项目建设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批后,将安置区的建设需求告知承接主体,承接主体须按照各区政府编制的安置区建设需求方案进行安置区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需求方案应包括:
(一)所需建设安置区的选址、占地面积、建设楼层、建筑高度、建房套数等;
(二)每套房的建筑面积、可使用面积、户型等;
(三)每套房预计建设费用;
(四)安置区的总建设费用;
(五)安置区周边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安置区建设的其他需求。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置区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建设资金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保证安置区建设工程的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章 购买商品房安置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按照征拆主体与被征拆对象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各区安置房的实际需求进行统计,在确定安置房购买户数后,编制安置房购买方案,报市棚办审核。
第十八条 安置房购买方案要求:
(一)本区域每户被拆迁居民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住房的面积及修建的时间、属外来人员还是本地人、安置的意愿等;
(二)所需安置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户型、数量等;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情况汇总;
(四)被补偿人安置意向汇总;
(五)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棚改办将审核通过的安置房购买方案及相关文件,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所需安置房的数量、户型、面积等安置房的需求及要求组织安置房的采购工作,承接主体按照采购的资金数额向竞得人支付款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具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拨款均为预计数,在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应退回多拨付的金额(包括产生的存款利息等收入资金)并报市棚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重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二)是否截流、挤占、挪用资金;
(三)是否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是否超概算,超概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的购买及建设资金均需经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征收补偿资金由各区政府按照本区实际征收补偿情况上报审计;安置房购买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安置房购买的资金使用明细上报审计;安置房建设资金由承接主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上报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8日印发的“三府〔201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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