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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

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
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做好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三府〔2015〕194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69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坡自然村实际,现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下:
一、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祖籍在海坡自然村,是海坡自然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海坡村委会审定,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天涯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海坡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海坡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海坡自然村(户籍未落户海坡自然村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海坡自然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海坡自然村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海坡自然村,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海坡自然村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海坡自然村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海坡村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海坡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海坡自然村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海坡自然村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海坡自然村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海坡村委会调查、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 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仅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
  1. 对(一)~(五)类安置人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有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1. 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 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除安置房屋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 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有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 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1. 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房屋置换
    安置房采取就近安置,由市政府在海坡自然村附近划定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近安置的人员采取发放过渡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房屋置换补偿标准
  1. 对(一)~(五)类安置人员,选择房屋置换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其中,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2.现有房屋的补偿
    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有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置换房屋面积补差
    (1)对(一)~(五)类安置人员,房屋置换后,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1.5万元/平方米的标准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房屋差额面积部分按6400元/平方米结清房屋差价;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4.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按18个月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安置费标准适当提高。
(2)搬迁补助: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5.安置房建设标准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寓楼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地面为高级地砖;
    (6)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8)各户室内全部为简装;
    (9)配置灯具照明、卫浴厨具等设备。
    6.安置房建设监管: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村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7.安置房选房方式
由区政府和海坡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三、外来人员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海坡自然村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 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 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四、坟墓迁移补偿
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2.4万元/座执行(参照三亚千古情改造项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五、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1天至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1天至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六、房屋征收拆迁主体
明确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主体为天涯区人民政府。
    七、扶持措施
(一)在安置区范围附近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海坡村委会及5个村民小组现有的办公用房、文化室、集体房产等,按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换,产权分别办到海坡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名下。
(三)由市政府出资在安置范围附近建设两处祠堂(白事、红事各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祠堂专办海坡村村民白事、红事。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八、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受奖励面积的搬迁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天涯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69号)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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