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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严厉查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例行督察意见书》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而且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县区、部门和企业对清理处置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严,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等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近期,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我市例行督察期间,不但要求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而且对问题严重的县区还将实行问责。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推动清理处置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措施,推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清理处置范围。1.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2.批而未供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农地转用征收,未办理项目供地手续,也未实施建设的土地。已实施建设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补办完善相关供地手续。3.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出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建设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建设,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为闲置土地的。

(二)深入调查摸底。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闲置土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基本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查明批复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面积、位置和未供原因;对供而未用土地,要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和未开工原因;对用而未尽土地,要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投资总额、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已投资额、未按要求建设和未投资到位的原因,确保摸底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逐一分析,分类逐宗制定处置方案。

(三)加大处置力度。按照“统一政策、依法清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原则,严肃处理圈地、囤地和浪费土地资源行为。闲置土地逐宗处置方案确定后,各县区要采取强力措施抓好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该限期整改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该重新安排的要重新安排使用,切实盘活闲置土地,推进二次开发,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确保全市供地率达到70%以上,供而未用土地开工率达80%以上。

(四)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凡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竣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复核验收合格意见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用地复核,对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逐项进行检查。

三、加强领导,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市国土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上模式,抓紧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9月底前完成清理处置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国土部门负责做好清理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对不交纳土地闲置费和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闲置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应开工项目和不能按期竣工项目的督查督办;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清理项目规划条件出具、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和跟踪检查;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清理处置过程中干扰工作开展的人和事,严肃查处与清理处置有关的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措施的,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不得允许该单位参加其它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活动。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手续。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强力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显著成效。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甚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影响全市清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在《商洛日报》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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