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商洛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6〕36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列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予以奖励。为了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建设局(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结合本地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源。
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市、县区政府异地安置商品房选购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
第四条 被征收人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予以资金奖励。
被征收人兑付奖励资金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合同、银行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奖励额度为每套0.8万元。各县区政府也可以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用于奖励。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县区建设局(棚改办)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发放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流程兑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棚改办)于每年5月前,按照中心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60%,各县区不低于50%的要求,将奖励资金预拨至各县区财政局,由各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建设局(棚改办)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本级项目预拨至市建设局(棚改办),由市建设局(棚改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将奖励资金兑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未购买存量商品房的,不予以资金奖励。
第八条 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建设局(棚改办)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奖励资金兑付报表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棚改办),市财政局根据对奖励资金的核查情况,在本年度预拨付奖励资金时进行奖补或扣减。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棚改办)于每年3月底前与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接,做好本年度预拨付奖励资金和上年度奖励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局(棚改办)负责指导中心城市及各县区开展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工作,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县区建设局(棚改办)会同县区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棚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棚改办)在下年度1月30日前将全市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
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统计表;
(四)个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五)个人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市、县区建设局(棚改办)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局(棚改办)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棚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1.县(区)年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
奖励资金核查表
2.县(区)年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
人员统计表
附件1:
县(区) 年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
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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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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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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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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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 预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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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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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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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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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棚改主管部门: 县(区)财政部门: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