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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商洛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2015年环保大检查工作成效,切实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6〕447号)、《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

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原则,对目前排查出的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272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个进行清理整顿。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称“未批先建”)项目198个;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称“未验先投”)的项目74个。

(一)未批先建项目

1.对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产业政策属于淘汰范围、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或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各县区要实施关闭淘汰。

2.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在建或建成但未正式投运的项目,各县区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对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登记表并报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部门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实质审查和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

3.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建成投运项目,各县区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运营。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63号)文件要求,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现行环保标准和各项要求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评估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应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区域环境质量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整改无望的项目,各县区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二)未验先投项目

1.对产业政策调整至淘汰范围、不符合现行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周边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矛盾冲突激烈的项目和整改无望的项目,各县区要有序关停淘汰。

2.涉及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的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对仅存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问题的项目,各县区政府在明确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和责任追究方案等后,环保部门可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对基本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且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门委托技术机构按现行的环保标准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后,要进行全面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4.环保部门委托编制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的项目,验收时可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由技术文件编制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有关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后,环保部门可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设单位须对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负责。

5.对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项目,各县区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方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责任主体及任务分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省政府已明确由省环保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市政府共同负责清理整顿。

(二)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清理整顿。

(三)对属于县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各县区政府制订的本县区关停取缔项目清单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区政府统一实施,不再对上述关停取缔项目办理相关建设、运营手续或证照。同时,要立即结合环境网格化监管,全面开展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污染源排查,对未排查到位和新出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彻底解决各类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按照要求,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前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且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也一并纳入排查清理范围,统一予以规范。

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7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环保监管职责,分别牵头组织本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要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指导各县区政府立即开展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区划定和畜禽养殖等类型建设项目排查整治,尽快完成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对符合养殖选址和省农业厅《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标准的规模化养殖场通报环保部门纳入监管,对不符合选址等应取缔关闭的通报县区政府实施,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市国土局、市水务局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商政函〔2016〕31号)要求,牵头开展采矿采石、粘土烧砖、河道采砂等类型建设项目排查及行业污染整治。对有行业审批手续可合法建设或生产的应通报环保部门纳入监管,对无行业审批手续、滥采乱挖乱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需取缔关闭由县区政府实施。

市城管局要指导各县区政府加快实施污水管网建设、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和通报问题整改,加快实施全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督促加快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尽快完成一期提标改造工程,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市区污水管网建设,尽快做到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项目建设,尽快运营,减轻渗滤液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负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落实,统一辖区排查整治标准,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整改台账,逐行业、逐项目、逐问题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清理整顿任务按期完成。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严肃责任追究。市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抽查工作,对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预警;对效果不明显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要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到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项目要挂牌进行督办。各县区政府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定期复查;对危害群众健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污染行业或集中地区,要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形成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不得降低环境准入标准,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违规放行,对2015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项目要严肃查处。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控新建项目的选址,对不符合选址限制条件的项目不得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文件;对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前的项目,提供的生产供水、供电、供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附件:商洛市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商洛市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郑光照 市 长

副组长:王 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郭安贵 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刘福明 市环保局局长

徐江博 市发改委主任

张彦峰 市工信局局长

李 锋 市公安局调研员

刘仲林 市财政局局长

周 波 市国土局局长

艾贤宗 市住建局局长

杨安民 市城管局局长

盛 卫 市水务局局长

刘清民 市农业局局长

任云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任云峰兼任。本领导小组在清理整治工作完成之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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