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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确保全市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程序,和谐征收”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确保全市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布征补方案,依法履行调查登记、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在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中,要做好事实认定及档案证据收集。同时,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房屋征补方案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或委托征收单位不得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施房屋征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征迁,不得在未向群众支付房屋货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实施房屋征迁;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认真履行行政决定的告知、催告义务,规范文书送达程序,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四、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一要扎实做好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依规选定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房屋评估,确保征收标准公正合理;二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全面系统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分析预测,有效规避和控制社会风险;三要完善征迁争议调处机制,加大房屋征收矛盾隐患的排查、处理力度,做好隐患控制、化解和消除工作;四要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做好接访、疏导、处理工作,避免重大群体事件的发生;五要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及征收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示;六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配备与征收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征收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开展典型事例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征收舆论氛围,争取广大被征收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参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成体系的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征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权益。近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对近年来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开展排查活动,切实化解问题矛盾。各县区排查情况务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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