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 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省政府决定对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予以奖励。为规范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应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源。
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市县政府搭建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
第四条 对被征收人(符合第一条规定)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均予以资金奖励。
第五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省级奖励为每套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省级资金0.5万元。市、县、区政府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4月前,按照各市、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要求,预拨奖励资金,并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奖励资金使用的核查情况,在下年度拨付奖励资金时进行奖补或扣减。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工作,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在下年度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四)个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五)个人的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需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单位为市级和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确保奖励资金发放至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
附件:
1 市(区)年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doc
2 市(区)年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