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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搬迁对象和范围

    (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所有移民搬迁项目由省、市指导,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陕北移民搬迁应结合城乡统筹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二、搬迁补助标准

    (四)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试点、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五)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由搬迁户负担,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六)分散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上承担50%,市、县承担50%。

    (七)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八)搬迁安置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三、搬迁用地

    (九)陕北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本行政区域移民搬迁安置计划顺利实施。

    (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控制在04亩以内。

    (十一)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都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十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农户免费登记发证。

    (十四)对实施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复垦,并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验收后上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十五)加大陕北治沟造地力度,综合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搬迁安置和生产用地。

    四、住房建设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安置点选址工作,安置点选址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七)集中安置点规划编制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核,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意见,指导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负责最终审核审批。

    (十八)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有关建筑业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所需大宗建材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十九)城镇集中安置搬迁户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安置工程管理,房屋管理按照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建设单位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地震安全建房图集与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并对其建设的搬迁户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二十一)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十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要按规定予以减免。

    五、公益设施建设

    (二十三)陕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划,相关部门按照搬迁计划同步跟进实施,把安置点建设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新型社区。

    (二十四)移民安置点防洪堤防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电网改造、电力设施建设由电力部门负责,道路、桥涵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由卫生部门负责,村级“两委会”建设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六、能力建设

    (二十五)各级农业、林业、扶贫开发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等,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二十六)各级科技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搬迁户设施种养业项目建设。

    (二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

    七、权益保障

    (二十八)城镇安置的搬迁户,按农民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的搬迁户,在享受农民进城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政策。跨乡(镇)安置的搬迁户,户口随迁入地管理。

    (二十九)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迁入地住户子女同等待遇。

    (三十)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对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凡未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严禁撂荒。

    八、考核激励

    (三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陕北扶贫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扶贫开发办每年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成绩与市、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十三)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审定移民搬迁对象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省上原来出台的有关陕北移民搬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三十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省上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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