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在2003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12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已颁证的地方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导致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土地权利人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任务,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年底前,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规定,依法依规登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于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省上已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加强争议调处,明确土地权属。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强化证书应用,规范用地制度。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三、加强组织,切实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农业、民政、建设、林业等省级相关部门,成立省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二)分步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选择若干乡(镇)或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成果,统筹安排,节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工作经费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解决。
(四)提供优质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