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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分批分阶段统筹推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搬迁改造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区〕政府等配合;2018年1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承载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属地内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区〕政府等配合;2018年1月底前完成)

(三)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各市(区)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根据摸底评估结果,分类分批科学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企业、时间进度、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事项。搬迁改造方案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承接园区和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制订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支持,按时稳妥推进。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快就地改造企业技术改造进程,协助异地迁建企业对接承接园区,督促关闭退出企业按时拆除关键设备,严防产能过剩行业借机扩大产能,确保承接园区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及各市〔区〕政府等配合;2025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防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二)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搬迁改造企业务必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主动承担分流安置职工的法定福利待遇。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及时处理各类舆情热点,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陕西保监局等配合)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搬迁改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配合)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配合)

(六)保障项目土地供应。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现有化工园区符合扩区扩容条件的,可依法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收回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于2018年1月底前将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情况和《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018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协作联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国资委要加强对有关省属企业的指导,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对在陕中央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附件: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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