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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7日

陕西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乱象,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及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会议要求,从2018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是,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耳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对农民自建自用,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的看护房,且符合“每栋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进行拉网式排查,逢棚必进、逢棚必查,对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用地及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财政补助等信息,掌握“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坚决清理整治。各市、县(市、区)对占用农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建设,坚决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区分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予以规范。

(三)严格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委监委、公安部门等从严查处。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置。对改变农业设施用途、涉嫌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坚决追回。

(四)严肃问责追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恢复耕地生产功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占用的耕地,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和建立农业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强化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全面建档立卡。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一)省级抓总。成立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贺荣任组长,副省长魏增军、陈国强任副组长,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委网信办、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扶贫办等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市、县任务落实,并及时向中央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副省长魏增军任组长,副省长陈国强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专班办公室均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级牵头。实行党委、政府双负责,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参照省级做法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对辖区内专项清理整治负总责,抓好县(市、区)专项行动组织落实、任务落地、排查清理、整治整改、监督指导、总结报告等工作。

(三)县级落实。县(市、区)承担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为第一责任人,参照省、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自查自纠、整治整改等工作。

(四)部门协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答、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梳理阶段(10月底前)。在前期自查排查工作基础上进行排查回头看,各县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进行复查核查。各市要以问题线索零报告的县为重点进行复核,复查结果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于11月2日前报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整改阶段(11月1日—12月中旬)。各县(市、区)从11月1日开始,用一个半月时间,对违规“大棚房”集中进行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理整治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省、市分级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

(三)总结报告阶段(12月中旬—12月底)。清理整治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形成总结报告,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省上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全省清理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报国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肃督导问责。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省上将本次专项行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市级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做好宣传引导。及时跟踪报道清理整治情况,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定期信息报送。市县要确保专人负责,及时汇总、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各市每周三12时前,向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清理整治情况,重大事项随时上报。

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029-8736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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