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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办字〔2012〕3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于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实施,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石家庄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沿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责任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十三五”期间拟实施的西阜高速石家庄段、平赞高速、津石高速石家庄段、石衡高速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西阜高速石家庄段涉及灵寿县、平山县;平赞高速涉及井陉矿区、井陉县、赞皇县、元氏县、鹿泉区;津石高速涉及正定县、藁城区、无极县、深泽县;石衡高速涉及藁城区、晋州市。
第六条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七条 沿线涉及的市级以上电力、通讯、管线等公共设施动迁工作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分公司负责,公共设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具体组织实施,各辖区政府应做好规划、临时占地等相关工作。市级以下公共设施的动迁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拆迁数量的确定
征收土地亩数由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后统计确认,作为征地补偿和土地组卷的依据。
拆迁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的统计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并由项目公司、项目分公司、辖区政府及产权人共同确认。
项目公司和分公司负责统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并在石家庄市相关部门备案的评估单位。
第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及建筑物补偿标准
占用国有土地,按各县市征收标准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执行。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各有关县(市)、区现执行标准低于13%的按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执行。
(一)居民住宅,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由辖区政府通过所在村委会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居民搬迁费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的应按照房屋拆迁面积每平米补助2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月每平米补助25元、计发期6个月。涉及各县(市)、区的应按照各县(市)、区补偿标准执行。
(二)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企业),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参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视为临时性用工,根据工商注册情况及村镇证明,经项目分公司审核、项目公司确认后,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对经辖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对项目沿线涉及的机耕路、边角地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边角地可作为项目绿化用地长期租用。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市级以上电力、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等公共设施,原则上由被拆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经项目分公司初审、项目公司审定后,由项目公司和分公司统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对动迁方案及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签订动迁协议。
对涉及铁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对石家庄市辖区以外由石家庄市做业主的高速公路路段,由项目公司商请当地辖区政府,制定适合当地的补偿标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高速公项目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征地拆迁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征地资金的拨付方法,按照征地亩数先期拨付30%作为征地启动资金,签订征地协议后拨付剩余资金。拆迁补偿资金根据拆迁协议分期拨付至80%,完成全部拆迁任务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按动迁协议分期拨付至70%,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条 为保障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的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总费用。并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按时完成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任务,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工程正常实施的,除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被拆迁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征拆。
第二十四条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参照《河北省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在每个项目启动前,由项目单位拟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完成的时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后启动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之前启动的项目仍按石家庄市政府已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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