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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发〔2014〕6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 知
(文件已失效)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新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级别和范围 (一)征地补偿标准。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我市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具体标准如下(附《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城区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按照I、II 、III类区域分别为58170元/亩、52290元/亩、3706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 2、征收城区菜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83543元/亩、75098元/亩、53367元/亩(含青苗补偿费); 3、征收城区园地(含果园、茶园):按照I、II 、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4、征收城区精养鱼塘: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鱼类补偿费); 5、征收城区林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38780元/亩、34860元/亩、24416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6、征收城区未利用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7700元/亩、24900元/亩、17440元/亩; 7、征收城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4930元/亩、22410元/亩、17440元/亩。 (二)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根据我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管辖范围、区位等综合因素,我市城区划分为以下三类征地补偿区域: I类区域:张湾区汉江街办、车城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茅箭区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 II类区域: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 III类区域: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茅塔乡、大川镇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辖区内未列入的乡、村可比照III类区域执行。 (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由转商前所在行政辖区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工作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社会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让广大被征地农民知晓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为科学、规范、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严格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区应当严格执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或合理的计价补偿。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应明确告知被征地对象征地补偿依据、标准、内涵,依法实行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平稳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积极协调,及时沟通,防止因新旧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引发矛盾。一是要严格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二是要严格实施时限,保证征地补偿政策的连贯性。凡是2014年4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尚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一律按照原征地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抓紧补偿到位;2014年4月1日前虽已签订征地协议,但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按新征地补偿标准补充《征收土地方案》,并作出专项说明及承诺;2014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三是各地要建立《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工作预案》。各区要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标准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对因制定工作预案不及时,处理征地问题不到位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有效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doc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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