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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

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本工程建设涉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移民实施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结合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情况,特制定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松原灌区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松原灌区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应依据可研阶段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投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

  (四)公开透明;

  (五)依法合规。

  第四条 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本工程涉及前郭、乾安、大安三个县市(以下简称“三县市”),三县市应在松原灌区指挥部的协调领导下、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下、设计单位配合下和吉林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管理下,组织本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和有关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松原灌区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征地移民组织机构的设置如下:

  设立松原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松原灌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吉林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灌区公司);三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长担任,成员由灌区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县市分别成立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该机构建议设在各县市水利局(详见附件)。

  第六条 吉林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是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二)组织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三)组织移民干部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 松原灌区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表松原市人民政府拟定本工程征地移民补偿办法或规定。

  (二)协调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涉及的有关部门处理征地移民安置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督促三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

  (四)协调处理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松原灌区公司职责

  (一)根据国家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与三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

  (二)根据已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督促三县市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控制投资规模。

  (三)依据主体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提出工程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审查三县市灌区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

  (四)监督、检查三县市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五)依据经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配合三县市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审计,组织对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七)参与重要移民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县市灌区移民领导小组)职责

  (一)三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境内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领导、组织、协调本县市内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本县市内征地移民安置任务。

  (二)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法规,与松原灌区公司签订征地移民安置协议;

  (三)负责组建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明确征地移民实施机构的责任和任务。

  (四)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及松原灌区公司解决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临时占地结束后,负责委托专业部门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保证复垦的土地满足耕作要求。

  第十条 县市管理办公室职责

  在县市移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松原灌区公司的指导下,承担以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征地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简称监督评估单位)开展征地移民监督评估工作;

  (二)依据主体工程年度用地计划,审查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提交的征地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拨付移民资金,并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审计;

  (四)依据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

  (五)临时占地结束后,组织施工单位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和平整,达到土地复垦的要求;

  (六)参与移民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移民工作验收;

  (七)建立征地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征地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水利局)职责

  (一)依据工程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设置征地移民资金专户,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工作的财务管理。

  (三)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信访接待工作,具体解决移民安置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实物指标复核、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五)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六)负责将实物分解到权属人,建立移民账户。

  (七)签订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八)负责组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档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配合三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二)设计单位设立征地移民设计代表机构,委派设计代表驻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和技术把关工作;负责设计变更;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配合征地移民实施机构编制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征地移民稽察审计工作。

  (五)参与重要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征地移民设计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征地移民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评估单位职责

  (一)根据经批准的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征地移民安置协议,对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进度、综合质量和移民资金的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

  (二)负责编制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细则。

  (三)审核征地移民实施机构上报的各类文件;签发监督评估工作通知、监督评估报告、转发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等监督评估文件;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处理;参与移民专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阶段性验收;以召开移民监督评估例会、现场巡查、情况核查统计的形式,对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控制。向县市灌区管理办公室提交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发布移民监督评估信息、有关专题报告和监督评估文件。

  (四)编制征地移民监督评估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征地移民竣工验收工作。

  (五)移民监督评估工作结束,编制监督评估总结报告,移交监督评估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实物和投资分解至三县市。

  (二)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由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归口。

  (三)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提出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

  (一)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要按照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经移民监督评估审核后报县市管理办公室;经县市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报松原灌区公司。

  (二)松原灌区公司对县市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审核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三)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要编制松原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报表,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字后,分别报送县市管理办公室和松原灌区公司,作为审核三县市征地移民安置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县市管理办公室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意见,将移民资金分批下拨给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并报松原灌区公司。

  (二)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征占地实物数量发放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按程序直接汇入权属人账户。

  (三)专项工程价款的结算,严格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和专项工程监理现场计量认证进行结算,严禁未经合法的设计变更程序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如不突破合同价款约定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同意施工的,要以会议纪要、协议方式明确不改变合同价款。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设立征地移民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

  (二)征地移民经费的管理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松原灌区公司和县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

  2.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年度投资计划所指定的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并定期向省移民局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

  3.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立项必须与征地移民概算科目一致,不能另行设立科目。

  (三)实行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应接受松原灌区公司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一)对采取划拨土地安置的移民,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应事先与安置村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

  (二)对采取货币安置的移民,应由失地农民自己提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具体措施,并由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与失地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三)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应向移民公开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费用。

  (四)在实施过程中,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要对实施进度、实施综合质量和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松原灌区公司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移民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必须建立征地移民档案,征地移民档案是征地移民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应建立征地移民实施档案,松原灌区公司建立征地移民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六)专业项目的复建,应根据已批准的规模、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县市管理办公室协调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七)专业项目恢复改建按照行业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

  (八)专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移民监督评估

  (一)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进驻监理现场后,尽快编制移民监督评估细则,报县市管理办公室审批,作为开展移民监督评估工作和有关各方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移民监督评估工作应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利,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批准的专项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照实物指标落实、移民补偿费用兑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复(改)建、资金使用等分类目标和内容对项目实施的综合进度、综合质量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

  (三)专项工程监理应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等成果。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对移民工程来讲,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征地范围变化,移民安置方案变化,以及重要专项设施复建标准和方案发生变化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因素变化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均为一般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一般由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监督评估单位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县市管理办公室认可后,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松原灌区公司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三县市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查确认,并报松原灌区公司备案,必要时报灌区公司审查。县市征地移民实施机构负责按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文件的设计深度应达到实施阶段的设计深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等;

  2.设计变更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四)未经合法的设计变更程序所进行的施工,视为未变更,不作为增加、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征地移民验收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的程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2015年3月3日起实施)规定执行。征地移民实施完后,首先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县市人民政府自验完成后,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松原灌区公司组织初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一)在实施阶段实物指标复核调查和补偿资金发放的过程中,对移民的个人财产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要进行张榜公布,安置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移民建房等建设都应该征求移民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移民资金管理

  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是用于松原灌区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一是建立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多方监督”的原则。结合移民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科目制度、财务报表制度、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等。二是要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实行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各方协作

  (一)征地移民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理拖欠征地移民补偿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松原灌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松原灌区征地移民实施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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