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惩治到位、整改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
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法律法规,严禁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就开工建设,严禁已建成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要摸清越权审批尚未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设施措施未落实擅自投产项目基本情况,并列出违法违规项目清单。
二、加大环境执法惩治力度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拿出具体解决意见,杜绝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