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土地征收中 地上附着物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加速绥化市中心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绥化市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确认和补偿标准。
一、看护房、温室、大棚、菜窖、禽畜舍、道路、棚厦、围墙、大门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看护房结构质量标准及补偿价格。
1.看护房标准。看护房是由地基、墙体、房架、房顶和门窗等部分构成的。看护房要有完整的墙体、房架、房顶和门窗等结构,室内达到一定棚高,外墙完整,有照明,有一定居住条件,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
2.看护房价格。看护房依据建造标准不同,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简易结构。
A类:砖混结构Ⅰ。彩钢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清水墙勾缝,墙厚50厘米,防盗门,室内涂料粉刷,塑钢窗,日光灯,地面砖,有上下水,有居住条件,无破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65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B类:砖混结构Ⅱ。彩钢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水泥抹面,墙厚37厘米,保温层10厘米,防盗门,室内涂料粉刷,塑钢窗,地面为地面砖、水磨石,日光灯,有上下水,有居住条件,无破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6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C类:砖混结构Ⅲ。石棉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水泥抹面,墙厚37厘米,保温层5厘米,防盗门,室内涂料粉刷,塑钢窗,地面为地面砖、水磨石,日光灯,有上下水,有居住条件,无破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5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D类:砖混结构Ⅳ。石棉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水泥抹面,墙厚37厘米,铁皮门,室内涂料粉刷,塑钢窗,地面为地面砖、水磨石,日光灯,有上下水,有居住条件,无破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E类:砖混结构Ⅴ。石棉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清水墙勾缝,木门,木窗,室内涂料粉刷,水泥地面,日光灯,有居住条件,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45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F类:砖木结构。石棉瓦屋顶,室内棚高2.6米以上,外墙为清水墙勾缝,墙体无保温层、木门,木窗,红砖地面,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偿费为4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G类:简易结构。石棉瓦屋顶,砖瓦结构,室内棚高2.2米以上,墙体无保温层、无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每平方米补偿费为3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50%计算。
(二)温室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由地基、柱基础、墙体、拱架、外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要有完整的墙体、后坡和拱架。后坡由钢拱架或檩子上铺木板和苇帘组成。前屋面拱架完整,相邻拱架间距不得大于1.5米。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外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温室依据建造标准不同,分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标准普通钢架结构温室、普通钢架结构温室、简易温室和砖笸箩四类。
A类: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后墙体高2.8米以上,墙体厚50厘米以上,墙体上贴有苯板等保温材料,前立柱下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棚架间距为1-1.2米,室内配有锅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能进行周年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50元。
B类:(1)标准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2.8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1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去拆迁补偿费20元。(2)标准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2.2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9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去拆迁补偿费20元。
C类:(1)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37厘米,后墙体高2.8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7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少拆迁补偿费20元。(2)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37厘米,后墙体高2.2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少拆迁补偿费20元。
D类:简易温室。普通钢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24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35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少拆迁补偿费20元。
B、C、D类棚室有棉被、苇帘或者卷帘机的,在原棚室补偿的标准上再给予补偿。棉被每平方米补偿40元,苇帘每平方米补偿14元。卷帘机由电机和钢管组成,其中电机每棚补偿一个,补偿标准为每个1000元;钢管每延长米补偿40元(钢管长度为后墙长度)。
E类:砖笸箩。三面砖维护,无杆,无塑料膜。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三)大棚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铁丝。
2.大棚价格。大棚依据建造标准不同,分为钢架大棚、木架大棚、简易大棚三类。
A类:(1)钢架大棚。用12毫米以上的圆钢焊成双拱架,跨度在10米以上,高度在2.8米以上,相邻拱架间距为0.9-1.2米,有五道以上的拉筋,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60元。(2)钢架大棚。用12毫米以上的圆钢焊成单拱架,跨度在10米以上,高度在2.8米以上,相邻拱架间距为0.9-1.2米,有五道以上的拉筋,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元。
B类:木架大棚。拱架为木架,立柱为水泥杆或木杆,有塑料膜,压线,相邻拱架间距在1.0-1.2米之间,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40元。
C类:简易大棚。不符合建棚标准的竹皮、竹杆或直径10毫米以下钢筋或空心钢管,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0元。
以上温室和大棚的补偿标准均含棚膜,如棚上没有覆盖棚膜,则从以上补偿标准中减去棚膜,棚膜作价为每平方米5元。
不符合上述结构及标准的看护房、温室和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四)菜窖的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红砖砌筑,墙体37厘米厚,水泥墙面,深3-5米,补偿费为200元每立方米。
2.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3-5米,补偿费为100元每立方米。
其他结构菜窖的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五)畜、禽舍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牛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檀条、苇板外挂粘土瓦,塑钢窗,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内墙抹灰,地面满铺地板,内有砖砌食槽,钢管拴牛栏杆。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00元。
2.鸡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檀条、200毫米珍珠岩保温、苇板天棚抹灰、外挂粘土瓦,塑钢窗、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内墙抹灰,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50元。
3.猪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檀条、苇板外挂粘土瓦,塑钢窗、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内墙抹灰,水泥地面,内有隔墙,排水暗沟,舍外有化粪池。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50元。
不符合上述标准畜、禽舍的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六)道路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混凝土地面,面层厚度2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00元。面层厚度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70元。面层厚度8厘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0元。
2.沥青地面补偿标准按照混凝土地面补偿标准的2.5倍计算。
(七)棚厦、围墙、大门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棚厦。用于仓储的砖(石)砌构筑物,有顶盖,棚高2米,砖砌24厘米基础,独立的棚厦。每平方米补偿费为200元。墙厚每增减半砖,补偿标准增减20元每平方米,有保温层加30元每平方米;
三面墙的棚厦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60元。墙厚每增减半砖,补偿标准增减20元每平方米,有保温层加30元每平方米;
两面墙的棚厦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20元。墙厚每增减半砖,补偿标准增减20元每平方米,有保温层加30元每平方米。
2.围墙。砖砌实体围墙(含石砌),墙厚24厘米,高度1.6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20元。墙厚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70元。以上价格含基础补偿。
3.大门。钢铁材料制作,以钢筋焊制为主的大门,每平方米补偿费为80元;钢铁材料制作,以角钢龙骨焊制(镶铁皮)的大门,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00元;钢铁材料制作,铁艺制作的大门,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50元;钢铁材料制作,厚铁制的大门,每平方米补偿费为200元。
二、井类的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手压井。人工手压、铁质材料、能正常使用,补偿价格为800元每个;排(渗)水井。挖凿、砖或石砌、正常使用,补偿价格为1000元每个。
(二)持有取水许可证和用水计划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井类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塑料管井。口径100毫米-150毫米,井深30-50米,补偿价格为3500元;井深50-70米,补偿价格为4500元。口径150毫米-300毫米,井深30-50米,补偿价格为4500元;井深50-70米,补偿价格为5500元。
2.陶瓷管饮用井。口径200毫米-300毫米,井深35-65米,补偿价格为3000元。
3.水泥管井。口径200毫米-300毫米,井深35-50米,补偿价格为10000元;井深50-70米,补偿价格为13000元。
4.农村饮水机电井和灌溉用大口径电机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5.包含国家或其他投资方投资的井,按投资比例给予相应补偿。
(三)抗旱临时灌溉取水且经市水务局同意备案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相应井类确认手续的按上述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四)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打井的,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水产养殖设施(鱼池)的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电力设施。电表补偿价格为800元每个;动力电补偿价格为550元每千瓦;水泥电柱补偿价格为1000元每根;浸油木电柱补偿价格为300元每根;其他电力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认补偿价格。补偿以电力部门审批手续及用电证明为准,无电力部门审批手续及用电证明的不予补偿。
(二)水利设施按工程建设时国家、集体、个人的投资比例分别补偿。已失去功能或者征收后不需恢复建设的,按工程残值补偿;需要新建满足生产需要的,按当前新建成本补偿或者给予新建。
(三)水产养殖设施(鱼池)。普通鱼池(平均水深小于1.8米)有护坡的补偿价格为20元每平方米,无护坡的补偿价格为10元每平方米;越冬鱼池(平均水深大于1.8米)有护坡的补偿价格为30元每平方米,无护坡的补偿价格为20元每平方米。
四、坟墓的补偿标准
(一)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火葬区禁止建立骨灰坟墓。我市属于火葬区,未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坟墓,不予补偿。能够按照政府征地要求的时限迁坟的,每座坟给予2000-3000元的奖励。
(二)无主坟墓或在迁坟公告时间内过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五、青苗的补偿标准
青苗的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给予补偿。
六、林木、苗木的确认及补偿标准
(一)人工林补偿价格。
1.杨树。树木胸径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补偿费为50元每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补偿费为70元每株、树木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补偿费为100元每株,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补偿费为150元每株。
2.营造成本高、生长慢的红松、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树木参照杨树补偿价格提高1倍。
3.营造柳树、云杉、樟子松、落叶松等树木参照杨树补偿价格提高50%。
人工林栽植密度每公顷不超过3300株,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株数不足的按照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以上为造林地林木,采伐林木归林权所有人(执行黑政发〔2014〕14号文件)。
(二)其他林木、苗木补偿价格。
1.葡萄。棚室外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棚室内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4株,栽植密度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不足的按照实际密度执行,补偿标准为:1年生定植补偿费为10元每株;2年生定植补偿费为15元每株;3年生定植补偿费为30元每株;4年生以上盛果期、长势好,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株的,补偿费为180元每株,栽植密度每平方米2-4株的,补偿费为280元每平方米。其中,4年生以上山葡萄,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株的,补偿费为90元每株,栽植密度每平方米2-4株的,补偿费为140元每平方米。
新植3年生以下葡萄补偿费为10元每株,新植多年生葡萄补偿费为15元每株。
2.果树(含李子、樱桃、海棠、沙果、山丁子等)。2年生以下小果树,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1年生补偿费为5元每株;2年生补偿费为15元每株;3-4年小果树,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30元每株。
5年以上果树,栽植密度6平方米不超过1株。盛果期(5-12年)补偿费为550元每株;12年以上过熟期果树补偿费为300元每株。
果树栽植密度超过规定密度的,按照规定密度执行,不足的按照实际栽植密度执行。棚室内栽植果树树高超过棚室的,按照5年以上果树栽植密度执行。
3.黑加仑、树莓、蓝莓。3年生以下补偿费为10元每墩;多年生、长势好、初果期补偿费为30元每墩;多年生、盛果期、长势好补偿费为50元每墩。
黑加仑、树莓、蓝莓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墩,不足3墩的按照实际密度执行。
4.药材(含五味子、枸杞子、刺五加、沙棘)。3年生以下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墩,补偿费为5元每墩;4年以上长势好、初果期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墩,补偿费为80元每墩;4年以上盛果期、长势好栽植密度3平方米不超过1墩,补偿费为300元每墩。栽植密度不足的按实际密度执行。
黄芪、平贝补偿费为40元每平方米。
5.园林树种。
(1)榆树、柳树、银中杨。胸径1-3厘米(不含3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10元每株;胸径3-5厘米(不含5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25元每株;胸径5-8厘米(不含8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2株,补偿费为50元每株;胸径8-14厘米(不含14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株,补偿费为100元每株;胸径14厘米以上栽植密度2平方米不超过1株,补偿费为200元每株。
(2)云杉(红皮)、樟子松。树高50厘米(不含50厘米)以下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5元每株;树高50-70厘米(不含70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10元每株;树高70-100厘米(不含100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20元每株;树高100-150厘米(不含150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35元每株;树高150-200厘米(不含200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2株、补偿费为60元每株;树高200厘米以上按市场价补偿。
青白扦云杉补偿比照红皮云杉价格高3倍执行。
(3)糖槭、白桦、胡桃楸、黄菠萝、五角枫、蒙古栎等。1年生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6株,补偿费为5元每株;2年生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10元每株;3年生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4株,补偿费为20元每株;3年以上胸径2-3厘米(不含3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45元每株;胸径3-4厘米(不含4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2株,补偿费为80元每株;胸径4厘米以上按市场价补偿。
(4)茶条槭、接骨木。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6株,1年生补偿费为3元每株,高度200厘米以下补偿费为10元每株,高度200厘米以上补偿费为20元每株。
(5)花楸、山杏等(含山桃稠李、紫叶李、紫叶稠李、垂榆、金叶榆、金枝垂柳、王族海棠、梧桐等)。地径1-2厘米(不含2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15元每株,地径2-3厘米(不含3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4株,补偿费为25元每株,地径3-4厘米(不含4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3株,补偿费为60元每株,地径4-5厘米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2株,补偿费为100元每株。
(6)丁香(含偃伏莱木、玫瑰、水蜡、桃红等)。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6墩,1年生补偿费为3元每墩,2年生以上补偿费为6元每墩。
用于公路两侧绿化苗木按照市场价适当补偿。
萱草、景天等宿根花卉栽植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芽,补偿费为0.2元每芽,播种或刚出芽按40元每平方米补偿。芽密度不足的按实际芽数执行。
(7)红豆杉。播种育苗按40元每平方米计算;扦插定植30厘米(不含30厘米)以下,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补偿费为15元每株;高3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40元每株;高50-70厘米(不含70厘米)每平方米不超过5株,补偿费为50元每株;70厘米以上按市场价补偿。
以上苗木栽植密度不足的均按实际密度执行。
(三)扦插苗、播种苗按40元每平方米补偿。
上述林木栽植密度必须符合规范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同一地块内栽植多种树木的,只取其中一种予以认定,栽植密度不到上限的,根据实际株数给予补偿。
七、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中没有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经确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在所在村、屯、组公示,补偿价格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高出2倍的,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在看护房、温室、大棚、禽畜舍等建筑物(构筑物)内种植杨树、松树(含落叶松、樟子松、云杉等)、果树(含李子、樱桃、海棠、沙果、山丁子等)、糖槭、白桦、榆树、柳树、山杏、丁香、山桃稠李、花楸、紫叶李、紫叶稠李、垂榆、金叶榆、金枝垂柳、山杏等植物高于棚室顶端的,不同时给予两项补偿,只给予建筑物(构筑物)或植物一项补偿。
(四)对于地上只有蔬菜、青苗,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经济作物且正规生产的农户,能够按照政府征地要求的时限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的位置、性质、用途等条件决定。一事一议。
(五)对于在征地预告发布后进行抢建、抢种、抢栽的,不予以补偿。未经允许,占用公路保护地、国有或集体林地、林影地、机动地及其他产权单位土地搭建棚室及栽种林木、苗木的,不予以补偿。
(六)经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及苗木归政府处置。
(七)对于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费的,除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补偿款外,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本规定发布后,《绥化市本级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绥政发〔2011〕86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绥政发〔2011〕86号文件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