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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

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搬迁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8日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双百”城市发展目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产业聚集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起,中心城区范围内零星工业企业只减不增,停止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外迁和向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企业迁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鼓励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工业企业迁建;企业借助搬迁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更大发展。

  (二)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产业结构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引导企业向同类产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聚集。

  (三)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中心城区零星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遵循“先内后外,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同时,要确保原厂区生产经营正常规范运行,加快新厂建设,力争早竣工、早投产,最大限度地减少搬迁对生产的影响。

  (四)坚持正向激励、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迁建企业转型升级、超前运作、合作发展。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生产能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三、搬迁要求

  (一)搬迁范围。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随州实际,应搬迁的企业为:炎帝大道西1000米、新316国道东1000米、麻竹高速、曾都经济开发区和随县交界线围合的区域内(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曾都经济开发区、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内的企业除外)的零星工业企业。

  (二)迁出对象。

   1.依法强制性搬迁企业:

  (1)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2)严重影响环境的;

  (3)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4)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布局的。

   2.引导性搬迁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和改扩建投资的。

  (三)迁入范围:鼓励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逐步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曾都经济开发区、曾都工业孵化园(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等园区迁建。

  (四)工作要求。

  1.搬迁工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强制性搬迁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引导性搬迁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按照强制性搬迁和引导性搬迁相结合的原则,搬迁顺序为:先老城区(明珠路、擂鼓墩大道、白云大道、迎宾大道、季梁大道围合的区域,含客车厂),后近郊区。

  3.搬迁范围内,不得引进新建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不再批准扩建。

   四、鼓励政策

   对手续完备、在规定时段迁进工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市委、市政府《随州市工业发展三年倍增计划》(随发〔2012〕14号)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老企业补偿。土地按现状用途及供地方式进行评估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依据现状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二)搬迁企业原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按现行控规用途属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性质的,由政府依法处置。同时按新企业投资强度和土地处置所得净收益情况,由财政给予一定奖补。

  (三)搬迁企业扩能升级符合技改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资金扶持。

  (四)搬迁企业新址供地指标优先配置,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

  (五)随州高新区、曾都经济开发区内要规划一定区域,建设中小企业园、小微企业园作为承接中心城区搬迁企业的平台。为集约节约用地,由随州高新区、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需要建造标准厂房供企业购买或租赁使用。曾都区政府要把东岗工业园作为中小企业孵化园,加快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接能力。

  (六)迁建企业原址工业用地上的职工住房搬迁原则上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法执行。

  (七)搬迁企业的有关经济指标及税收等由曾都区政府负责统筹。

  (八)迁建企业在迁建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交,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其他企业,区分强制性、引导性,手续完备、不完备等不同情况,由曾都区政府按上述原则意见、“一企一策”拟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曾都区政府为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搬迁企业名单,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搬迁企业有关政策,具体负责整个搬迁工作的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园区建设。各开发区(园区)要科学规划、高点定位,制定针对迁建企业入驻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要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优先为迁建企业提供建设用地。要加快园区内小企业孵化园建设,为不能独立供地的迁建企业提供租住条件,充分满足各类迁建企业入驻需求。

  (三)严格标准管控。市区两级环保、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一个月内向曾都区政府提出建议名单及相应的意见和搬迁时间节点。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迁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作法,将迁建政策和有关要求宣传到每个利益主体,让有关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积极主动开展迁建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会同曾都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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