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3〕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2013-03-25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泰政发〔2004〕48号)已实施多年,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搬迁补助费等有关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泰政发〔2004〕48号文件的搬迁补助费等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住宅院落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拆迁住房的搬迁过渡期限,实物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实物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过渡期限,根据工程工期合理确定。超过搬迁过渡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生产经营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180元补偿;沿街营业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40元补偿。
3.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