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4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2007-09-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及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用土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然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以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问题,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可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三、大力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就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发展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的衔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可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分年度缴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计算确定,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3、搞好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计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认真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照《山东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将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二)严格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已建立保障制度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未建立保障制度的,要抓紧搞好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年底前都要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确保工作经费落实,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