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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

铜川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铜川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铜川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获得国开行贷款支持的铜川市2014年、2015年省统贷项目及纳入2016年及以后由铜川市统贷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从2014年起,国开行为铜川市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符合中、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供应单位或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五条  贷款资金适用范围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申报国开行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项目。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自行承担贷款风险。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实行“市带区县模式”操作。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与贷款项目无关的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工作。
  市棚改办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监管部门,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国开行贷款偿还责任。当各区县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时,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扣减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确保落实到位。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市、区县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设计方案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和用地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组织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供应,配合做好土地出让资金的收缴工作。
  承接主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及时督促市、区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回收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台账管理。
  第八条  借款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省统贷项目
  对于2014年、2015年省统贷的项目,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省保障房公司作为全省统筹借款平台,承担统借统还职能及责任。市政府指定市棚改办作为铜川市省统贷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市级用款人,作为全市借、用款平台。市政府承担市级借款资金的还款责任,贷款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指定本级项目用款人,统筹本级借款资金的偿还责任,贷款偿还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市新区管委会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二)市统贷项目
  对于2016年及之后由市统贷的项目,市政府指定承接主体作为贷款的借款人及市级用款人,负责统筹国开行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偿还。市、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作为借款资金偿还的第一责任人,指定市、区县项目最终用款人,负责协调政府筹集还本付息资金。
  (三)增信措施
  对于省统贷项目,市政府与省保障房公司、市棚改办签订《铜川市陕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协议》,并将贷款本息偿还列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归还。
  对于市级统贷项目,市政府与承接主体、国开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负责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确保按时偿还国开行贷款。当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时,市政府在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市财政局、市棚改办、承接主体、区县政府、项目实施主体五方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协议》,将贷款本息偿还资金纳入相应的市、区县债务管理,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归还。

 
第三章  借款申报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实行申报审议制度。申请国开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棚改办、承接主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审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联审会议从以下方面对申报国开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项目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
  (三)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各级财政承受能力是否能够满足还本付息偿债要求。
  (四)对于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项目,需同所在市、区县房地产去库存量匹配。
  (五)项目建设内容、拆迁补偿标准、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六)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是否能够做到平衡,不新增地方财政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对于拟申报国开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区县、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和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开行要求限期组织办理项目“四项审批”(项目可研批复、规划意见、用地意见、环评意见)、“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手续。项目可研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各项资料以市、区县为单位汇总,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开行审核。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棚改办、承接主体、区县政府、项目实施主体五方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协议》,将贷款本息偿还资金纳入相应的市、区县债务管理,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归还。
  第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对拟签订借款合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做出《征收决定》,由承接主体同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及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发放。市、区县根据项目年度、季(月)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在借款合同确定的额度内,提前向市棚改办、承接主体报送用款需求,由承接主体向国开行提出借款发放申请。
  (二)资本金。市、区县申请发放贷款资金时,项目资本金应与国开行贷款同比例先期到位。对于已投入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资料需经国开行审查认定;对于尚未投入的资本金,须划转至市、区县用款人在国开行设立的资本金账户。
  (三)资金支付。各区县用款人使用借款资金时申请资料报区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棚改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批,用款人将政府审批同意后的资料报承接主体、市棚改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各项目用款人向国开行提交项目用款申请资料。各部门对用款资料即报即审,原则上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借款使用申报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使用审批表、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需提供招投标材料、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监理报告、支付证书、大额正式发票等材料;拆迁款需提供拆迁公告、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六章  建立还款准备金

 
  第十四条  市、区县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
  (一)承接主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市、区县下一年度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测算结果送市、区县政府和市财政局。
  (二)市、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或项目法人每年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筹集资金,及时划入承接主体在国开行开设的收益专用账户。
  (三)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还款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结清前,项目以下收入应全额归集至承接主体在国开行开设的收益专用账户,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1. 腾空土地出让收入。
  2. 安置房价差。
  3. 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4. 各类补助资金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贷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自身收益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的国开行贷款须经各级棚改办出具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费用结算时,方可纳入征收成本。财政部门根据贷款协议将土地出让成本在贷款额度内足额划转至承接主体,用于提前还款。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纳入还款资金来源,由承接主体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收益用于偿还贷款的监管协议,并报送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应将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销售备案结果抄送承接主体,确保销售收入用于提前还款。
  (三)2014年至2017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收益核对,承接主体与市、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项目主体签订项目收益用于偿还贷款的监管协议;2018年及以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棚改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还款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国开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5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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