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十三五”时期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为推进社区治理,构建与完善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自治和服务需求,依据民政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通辽市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城乡社区建设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社区建设着力推进以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为重点的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社区文化繁荣、居民素质提高、人居环境改善,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通党字〔2011〕83号)、《通辽市规范和精简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4〕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民基字〔2014〕126号)、《关于推进全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通文明办字〔2015〕9号),全面实施“幸福社区”和“居民之家”、“牧民之家”行动计划,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均取得快速发展。截至“十二五”末,全市城镇社区总数达到201个,比“十一五”末增加38个,社区达标率达到100%。社区干部工资平均增长1400元/月,平均达到2300元/月,比2010年提高175%。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民基字〔2014〕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民基字〔2014〕86号),嘎查村全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推行嘎查村“532”工作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顺利完成全市2098个嘎查村第八届、第九届换届选举工作任务。选优配强嘎查村班子,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为我市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截止“十二五”末,全市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总数为8460人。其中,女性委员2281人,占总数的27%;女性书记、主任102人,占总数的2.4%;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形成了以40岁左右为主体,35岁左右占一定比例的梯次配备结构;嘎查村干部高中以上学历3213人,占总数的37%,通过换届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年龄、文化结构逐步优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全市已建成城中村、城郊村、传统农村、中心村、牧区等五种类型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嘎查村201个,取得了很好的试点经验,为下一步提质扩面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我市城乡社区建设发展面临形势
城乡社区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巩固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地位的重要基石,在社会建设领域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城乡社区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建设。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社区建设与治理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强调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要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通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十三五”期间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了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体现了城乡社区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既为社区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为做好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我市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着社区数量不断增加、社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健全、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刚刚起步等方面问题,需要在“十三五”时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全面提升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水平。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通辽市党代会等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服务精准、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水平,理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居民协商民主自治,推进建立社区多元共治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服务居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社区建设落实到发展居民自治和服务居民群众上来。
2.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梳理社区的工作职责,规范基层政府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划分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促进基层政府、社区等基层组织回归本职。
3.统筹城乡,资源共享。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区分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实施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
(三)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服从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总体安排,到2020年,初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服务精准、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发挥主体作用、多元主体共建共享、街道(苏木乡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创新协调发展的治理格局初步确立,街道(苏木乡镇)服务管理和“三社”(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2017年底,实现全市建成农村牧区社区数达到600个,2020年底达到1000个,达到农村牧区总数的50%;城镇社区基本建成社区服务平台,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智慧社区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社区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享受到便民服务基本业务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争取达到40%;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到2020年,50%以上的旗县市区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要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更加合理,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常驻人口1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
1.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实现第十届全市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提高直选比例,鼓励社区民警、社会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培育发展多元主体参与,推动业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互动交流,推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
2.健全街道(苏木乡镇)民主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组织社区党员干部成立联系服务群众团体,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有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市里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建立街道(苏木乡镇)与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间的协商制度,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3.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将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纳入购买对象,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时出台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明确购买内容、服务标准、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原则上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积极引导社区组织和社会力量承接,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及准入制度、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目录,推行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公益创投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
(二)推进城乡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1.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着力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街道(苏木乡镇)党委(党工委)领导、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推进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开展全市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建设工作,推进全市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双提升。
3.加强城乡社区防控网建设。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社区防控网络体系,按城镇、农村牧区两条线分类推进,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形成多元化治安联防体系,加强“人、地、物、事、组织”等要素的管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保障城乡社会面安全,预防案(事)件的发生,及时排查纠纷化解矛盾,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创建“平安社区”、“平安村屯”,积社区小平安为社会大稳定。
4.加快农村牧区社区试点范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要求,我市计划到2020年农村牧区社区试点达到嘎查村总数的50%以上,要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思路,培育试点,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农村牧区社区发展模式,将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示范单位和老年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单位优先纳入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范围,按照城中村城郊结合村、苏木乡镇政府驻地村、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等不同类型,进行重点扶持和督导。
(三)推进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城乡社区统筹规划。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商业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范化。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采取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整合共享等方式解决。
2.加强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新建社区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扩建社区总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推进社区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到202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覆盖率继续提高;街道公共服务场所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中村、城郊村、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建设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
3.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积极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提高社区居民满意度。整合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资源,以街道为单位,设立街道公共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代办点。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建立流动服务车、服务站点、代办员等制度。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明确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标准,实现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四)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
1.加强智慧社区建设。推动“互联网+”与城乡社区服务的深度融合,逐步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加快推进基础网络、信息终端、基础信息资源建设采集和利用,完善社区信息化发展运行机制,按照“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区域管理智能化、社区服务集成化、居民生活现代化”的标准探索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到2020年,全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100%;通过智慧社区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通过信息网络享受到便民服务基本业务的社区基本达到全覆盖。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家庭、社会组织、商业网点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依托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益农信息社,探索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与农村牧区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的推进策略。
2.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数据接口和共享方式,扎实推进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用,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有条件的地区,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梳理、整合公安、司法、计生、民政、人社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源,探索推进“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推进社区、街道(苏木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与旗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探索制定社区网络信息等级防护措施,规范消费信息市场秩序,提高社区网络信息、公共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40%。结合或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社区数字化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
(五)推进城乡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1.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机制。改善社区服务人员结构,扩大来源渠道,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继续推进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认真执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录用、考核管理、培训等制度。加大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落实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到2020年,争取50%的旗县市区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社区工作人员任期内参加培训1次以上;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长期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表彰,探索建立从中培养发展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激发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热情。
2.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政策咨询、孵化培育、项目对接、专业培训等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和引领城乡社区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在街道(苏木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社区居委会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助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的方式,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会,探索制定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道(苏木乡镇)社会治理目录清单,建立和通畅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渠道。培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常驻人口15%以上。
(六)提升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
1.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提供面向全体城乡居民、贯穿生存发展各阶段和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群体等的服务需求。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融入城镇社区。加快完善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大力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生产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机制,切实提升对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有机衔接,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着力推进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便捷化。大力发展城市社区物业服务,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属地协调机制和居民评价机制,切实提升企业诚信和服务质量。完善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服务圈”规划建设,完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发展城乡社区短途通勤公交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电力、产品质量监督等公用事业服务进入城乡社区;发展城乡社区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多方式提供看护护理、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家电维修、餐饮、物流配送和再生资源回收等生活服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城乡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零售网点。依托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和企业提供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流通、日用消费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城乡对接、产销对接。
3.搭建拓宽社区志愿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志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把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作为服务重点,围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等内容,设计接地气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顺民意的活动,力争覆盖群众所需的各种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积极作用,通过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救助救济等社区公益性活动,精心培育植根群众的活动载体,使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深入社区、深入家庭、深入人心。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愿望,积极搭建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不断拓展社区志愿服务领域,扩大社区志愿服务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区服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力量,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指导、协调、引领作用。逐步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内部各种组织关系,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完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多渠道筹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社区工作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采取政府补贴、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单位划转、社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方式予以解决。建立奖惩机制,对开展城乡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实践效果好、居民满意度高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社区发展社区经济,支持社区经济的良性运营。不断拓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建立多元投入分担机制。
(三)完善社区建设扶持政策
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对闲置的公办学校、宾馆、培训中心、福利设施、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兴办社区服务事业。研究制定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