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探索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市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全市统筹、各旗县市区负责;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近期目标。
到2012年末,全市确保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0932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6438套(户)。2012年6月1日以前,廉租住房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市、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和财政等部门,科学编制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配套市政设施建设等规划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或变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按原审批渠道重新审批。市、旗县市区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下一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和落地工作要在上一年年底之前完成。
各旗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比例不得低于年度目标任务的30%;科尔沁区、通辽开发区承担的公租房建设任务,不得用企业宿舍等形式抵顶指标,应在老城区和新城区确定合适的地段由科尔沁区政府和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以满足主城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项目)先行储备制度。
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通辽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市、旗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及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供地。在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提供给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依据有关政策向上级部门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土地出让金的5%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配建制度。
对以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市、旗县市区住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开发单位按照通政发〔2011〕27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交付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交归政府所有。
(五)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享受“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计划、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建设4个阶段,分别由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由其确定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明确先后办理顺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审批流程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审批在保持现行流程不变的基础上,明确加快办理的时限要求。
(六)优化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
集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水平。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七)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项目法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要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八)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的准入门槛,将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作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主体。市、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对发现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企业质量失信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加强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其中,市政道路交通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和计划审批阶段提前介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分期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时相应基本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加强统筹调配。
己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市、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市、旗县市区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被征收家庭实物安置主要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安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
(二)规范准入审核。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每年度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提前做好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认真核查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资产、车辆享有等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严格租售管理。
各旗县市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租售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摇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旗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实行市场化租金,实现租补分离。
(四)加强使用管理。
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和经营平衡机制。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费用缺口,按照其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市、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市、旗县市区住建部门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其他项目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要纳入所在项目小区统一管理。
(五)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六)规范补贴发放。
各旗县市区要按月足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确定数额,对于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可按5平方米计算。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数额应与收入水平相符。要建立廉租住房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当地房租价格水平以及廉租保障家庭住房面积、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旗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旗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各项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各旗县市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和强化目标责任和问责承诺的分解与落实。市、旗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监察部门参与的跟踪监督机制,完善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适时有效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目标考核问责制度。
对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由于故意和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