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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

关于印发《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办发〔2016〕4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云移局〔2008〕27号)、《云南省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云南省文山州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初设阶段)》(以下简称《初设报告》),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总体要求和移民搬迁安置进度计划,做好移民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移民的意愿,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搬迁安置,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

(四)坚持依法依规移民,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移民人口界定

 

(一)搬迁人口的界定。搬迁人口是指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1.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规定时间前(即2013年6月17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人口:

(1)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正在服刑的人员。

2.“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新增并落户于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有固定的房屋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2)合法婚嫁的人口(已结婚嫁入或入赘);

(3)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4)已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服刑或羁押期满释放人口;

(5)正常工作调动迁入的人口及随迁的直系亲属;

(6)合法收养的人口;

(7)已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3.不界定为移民搬迁安置的人口:

(1)搬迁人口公告确认后至实施搬迁期间,已确认搬迁人口死亡的;

(2)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

(3)现役军人提干的;

(4)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原有土地资源基本或全部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红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业人口。

1.在“封库令”规定时间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为生产安置人口:

(1)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其耕园地等基本生产资料被征占用的;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正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正在服刑的人员,且其耕园地等基本生产资料被征占用的。

2.“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迁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并落户的农业人口,且其家庭的基本生产资源被征占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含计划外生育人口);

(2)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服刑期满释放人员户籍迁回原村民小组的;

(3)合法婚嫁的人口。

3.不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的人口:

(1)生产安置人口公告确认后至实施搬迁期间,已确认生产安置人口死亡的;

(2)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

(3)现役军人提干的。

四、移民补偿补助

 

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

(一)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零星果木、青苗、以及坟墓迁移补偿按文山州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执行。

(二)工矿企业、集镇建设用地,原属集体或国有划拨的,恢复原功能,不足部分一律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原属国有出让的,按当时的出让价补偿。

(三)碾米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养鱼设备等农副业生产设施根据国家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文化宗教设施应尊重移民意愿,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和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进行复建或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食宿费100元/人;物资搬迁运输费200元/人;搬迁保险费50元/人;误工补贴费150元/人;室内水电设施补助费200元/人;临时住房补贴费1200元/人。

(六)工业企业、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协议价,在不突破国家批准的补偿标准内,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的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七)专业设施项目复建的补偿,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原则,在不突破国家批复补偿标准的范围内,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补偿。专业设施项目征收的补偿,根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的评估价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协议价,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补偿。

(八)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其权属关系补偿给所有权者。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先搬迁,待确定权属后再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权属关系核算补偿到相关村民小组。

(九)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五、农村移民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搬迁安置是指搬迁建房安置;生产安置是指对失去耕地的农村移民重新安排生产,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补偿方式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该户实际的淹(占)土地面积据实补偿。对淹(占)房又淹(占)地的移民,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对淹(占)房移民,进行搬迁安置;对淹(占)地移民按就近原则进行生产安置。

(一)移民搬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方式采取政府集中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政府集中安置统一在安置点分配宅基地。货币安置可在政府集中安置点外自主选择购房安置。一户仅限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移民选择安置方式后不得更改。

1.搬迁安置建房户数的确定。以“封库令”公示、实物指标调查时经市人民政府公示后确认的户数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单独搬迁安置户。

(1)夫与妻分户;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分户;

(3)原住房宅基地多户籍使用的。

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委会初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指挥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2.政府集中安置的安置标准和实施方式

(1)安置标准。康家寨(牛腊冲)、播烈、花庄、杨梅山庄和其他分散后靠安置点宅基地按照每户不突破120平方米标准配置,由设计单位提供大、中、小3种户型供移民自行选择。同时,根据每个安置点的地形实际每户可配置不高于150平方米庭院用地(具体以实施规划为准),用生产安置旱地指标置换解决,所需资金由移民自行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户经乡镇公示确认后据实按60平方米配置宅基地,不再配置庭院用地。马塘集镇安置点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规模和安置标准执行。

(2)宅基地分配。移民原住宅建设用地,不论房屋是一户多幢或一幢多户,也不论原有宅基地面积多少,一律按核定的户型和面积,每户只能配置一处移民建房用地。实行分类、划块、编号,通过抽签或按评分等办法确定,每户只分配一处宅基地,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移民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所分配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在其所配置庭院用地面积中进行扣抵,扣抵不足部分按现行旱地征地标准给予移民补偿;移民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所分配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所选定的安置点规划建设成本造价由移民补缴不足部分。

(3)实施方式。移民建房采取统规自建、委托代建、统规联建三种方式。移民自主建造安置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管理,移民户应严格遵守新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规定,不准改变户型外观设计,不准悬挑占用空间,不准改变朝向、不准侵占公共用地和不准破坏公共设施。采取统规联建的,需由移民户组建联建委员会按规划组织实施。移民户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户型,通过抽签或按照评分等办法选择宅基地,宅基地一经确认,必须按照《搬迁安置协议书》的规定自行建房。移民也可委托代建安置房。

(4)两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由村委会协助办理。若原住房已办理两证的,其新的两证办证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若原住房未办理两证的,其新的两证办证费用由安置户自付。

3.不准违反规划擅自后靠安置或分散建房。

4.迁建点必须按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5.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坚持个人自愿原则,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款项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移民户,不得再申请安置建房用地。

(二)移民生产安置。生产安置对象是指因水库建设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即生产安置人口。生产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淹没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根据移民户不同的安置方式来确定生产安置费的分配方式。移民生产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产业、多方式、多途径妥善安置。

1.种植业安置。种植业安置主要通过合理调整耕地进行安置,并适当发展种植业。

(1)种植业安置方式、安置措施:以调整现有耕地为主,结合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安置移民;配套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农业安置重新配置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超过移民户原有耕地面积,费用从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中扣除,多退少补。

(2)种植业安置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多形式组织开发。安置移民的生产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通过,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论证,分级审定。

(3)移民生产资源配置标准:按水利部批复的《云南省文山州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初设阶段)》移民生产资源配置标准,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结合移民意愿,进行优化调整。

2.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具备自谋生活出路的基本条件,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实行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移民户家庭主要成员在搬迁安置时已连续多年从事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为准)。

(2)移民户家庭主要成员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后,不得擅自返迁库区范围内建房。

3.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指老、幼、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通过亲属赡养、抚养关系解决生活来源,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安置方式。符合投亲靠友安置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安置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签订协议,将生产安置费用直接发放给移民户。

4.敬老院安置。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移民,经本人申请,可实行敬老院集中安置。生产安置费及相关费用拨付给敬老院安置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5.一次性补偿。对建设征地占用农用地的比例小、影响程度低的村民小组,不再配置农用地。

6.后靠安置的移民,经营原有的剩余资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涉淹村民小组会议或涉淹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六、专业设施复建

 

(一)专业设施复建范围。本工程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经文山州德厚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文山市人民政府、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项目权属单位等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本工程实施阶段经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移民综合监督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的需要复建的项目。专业设施复建必须坚持“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

(二)指挥部负责复建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专业设施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勘察、设计、用地、建设、安全监管及环保等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复建用地群众思想宣传发动等协调工作。

(三)学校、村办公楼等公益性设施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确定补偿资金,由市属有关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复建工作。确需复建的项目,复建方案由权属单位报指挥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复建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不需要复建的集体公房补偿给产权所有者或主管部门。复建项目超出国家批准补偿资金的投资部分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负责。不需恢复或不能恢复的专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支付给产权单位。

(四)由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复建的专业设施项目,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对复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五)指挥部对复建工程投资实行市级报账制,坚持“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拨付复建资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前,复建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复建投资总额的80%。

七、实物补偿兑现及资金管理

 

(一)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兑现

1.移民个人财产包括:移民的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个人投资建设的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等。移民个人财产按《云南省文山州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初设阶段)》中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进行补偿。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建房。

2.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费在搬迁前由市移民部门计算明细到户,公示无异议后,储存到移民个人专户,根据建房进度分期支付,储存利息属移民个人所有。对选择集中安置和后靠分散安置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该户可提取补偿费的30%,房屋主体工程建好一层再提取30%,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取20%,旧房拆除并完成搬迁提取20%。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办齐各种手续后,可提取该户补偿费的80%,旧房拆除并完成搬迁提取20%。

(二)集体财产补偿兑现。集体财产补偿包括:集体的耕地、园地、林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费、集体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费、其它集体所有的淹没实物补偿费等。淹没集体耕地、林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部归村民小组所有,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发展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等。剩余的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专户储存,由村民小组民主决策制定使用方案,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取得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归个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对搬迁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和财产,在权属划分不明确之前,暂缓兑付各种补偿费,待争议调解、裁决处理终结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裁决书再行兑付。

(四)移民资金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指挥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工程实施与管理

 

(一)移民安置点工程、库周防护工程由市移民开发局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二)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库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移民迁建各类工程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实施管理。

1.工程项目审批:已列入库区补偿投资概算的单项工程和新增投资项目,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工程勘测设计:各安置点和库周防护等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移民开发局委托设计。

3.工程项目设计成果审查:根据投资规模和工程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工程项目招投标: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委托指挥部按程序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招投标结果报指挥部确认。

5.工程监理:单体工程建设监理,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选择监理单位,中标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控制,并承担工程监理相应责任。

6.工程验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州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终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审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

九、库区管理

 

(一)市公安、国土、住建、林业、环保、水务、移民等部门和库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库区管理工作。淹没区和影响区不得新建各种建筑物,凡违规批建或擅自建设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违章建筑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加强对库区森林资源、水土保持等工作,切实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及时妥善处置。

(二)切实做好库底清理工作。水库蓄水前要对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林木全部砍伐运出库外,对人口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要全部拆除、清理,对厕所、牲畜厩、垃圾堆、坟墓等污染物应运出库外并进行消毒处理。库底清理工作验收合格前不得蓄水。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秩序和工程建设秩序。

十、移民档案管理

 

(一)德厚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

(二)文山市德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专业项目迁(复)建和工矿企业补偿处理等实施管理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所形成的移民安置各类档案,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及时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三)德厚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四)德厚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中按照档案收集范围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应按规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归档或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十一、移民后期扶持

 

(一)后期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德厚水库工程建设的农村移民。

(二)后期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后期扶持期限: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五)移民人口核定:依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和《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8〕1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

 

(一)移民安置工作在省、州移民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统一领导、指挥部负责组织、乡镇具体抓落实、部门各负其责并挂村包户”的管理体制。工作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做到集中人力、精力、时间,实现政策保障、资金保障、组织保障。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指挥部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各部门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协同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村委会负责落实好本村移民补偿安置或接收安置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在移民安置实施期间,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为移民安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积极配合指挥部办公室、乡镇和市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移民应当服从德厚水库建设工程需要,按政府统一规划搬迁安置,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市人民政府将筹措不低于490万元,对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和拆迁并通过验收的移民户,按已确定的搬迁人口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逾期搬迁和拆迁的取消奖励资金。拖延搬迁和拒迁的,将依法搬迁和拆迁,由此造成的损失移民自行承担。

(五)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人员;对无理取闹、滋事破坏、故意拖延搬迁、骗取补偿补助费的人员,视情形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移民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深入移民区开展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及时处理好移民反映的问题,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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