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工作,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关于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15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3月28日芜政办〔2017〕11号文件下发后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除外),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被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给安置户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上不再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上市交易不需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
二、2017年3月28日前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被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执行芜政办秘〔2014〕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2008年3月1日前(三山区为2009年3月1日前)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户按照安置房登记全面积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
(二)2008年3月1日(三山区为2009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8日间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中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部分的面积,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进行核算,上市交易时安置户需按照安置房登记面积减去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部分面积的差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
三、完善建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明细表制度。对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需安排熟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政策的部门(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制作征收安置明细表,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安置房发证办公室在办理安置房首次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转移至安置户)使用。征收安置明细表需据实填写每户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部分房屋面积、征收时段、安置房坐落、安置房登记面积、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部分面积、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面积(涉及同一被征收房屋安置多套安置房的,按照多套安置房面积比例计算每套安置房应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面积)等。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置房发证办公室在办理安置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根据征收安置明细表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需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面积:**平方米×交易价格×5%。”字样,芜政办〔2017〕11号文件下发后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除外)除外。
五、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以市地税部门房产市场交易纳税价格为计费基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安置房上市转移登记时一并收取。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后的征收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不再注记“集体土地安置等”字样,其再次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六、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按照原区划调整前各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以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被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按照芜政办秘〔2014〕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给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安置户核发注记“集体土地安置”字样但未注记“转让需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面积”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涉及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确定的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明细表,并加盖公章交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计征或免征依据。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