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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3〕4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中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3〕4号)“第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内容调整为: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 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 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二类
其他
范围
长江以东、赤铸山路以南、弋江路以西、利民路以北
长江以东、鞍山路以南、扁
担河-青弋江-荆山河-沿 江高速以西、峨山路以北(扣 除一类)、四褐山街道
其他地区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7.00
14.00
11.00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附件4“第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内容调整为: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 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 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二类、三类
四类、五类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7.00
14.00
11.00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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