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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依据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征收人确定。
    (5)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买的,可租、可售、可共有。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75%购买。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优惠购买20平方米安置房。
    5.有经济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6.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人均优惠购买面积)30平方米,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
    7.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按“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后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优先安排进保障房。
    8.安置房产权、土地登记发证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相关规定办理。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所在街道(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征收补偿人口的认定
    征收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日为时点,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为原则,防止“两头占或两头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计入补偿人口:
    1.征收范围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结婚户口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
    3.征收范围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征收范围内的;
    5.征收范围内出生尚未入户的新生儿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
    6.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的现役军人(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军官除外)、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二)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的,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因其他原因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的人员,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得享受人均住房补助(人均优惠购房面积)和因计入人口新增的计划生育补助(申购面积)。
    (四)经区、街道(镇)批准、统规统建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补偿人口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证明。
    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四、其他补偿
    (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可在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按购房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
    (五)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五、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征收》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征收人在报送征收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及其家庭补偿人口的姓名(名称)、户籍、计划生育情况;
    4.被征收人是否为低保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及其家庭补偿人口的姓名(名称)、户籍、计划生育情况,非住宅房屋应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结果,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坐落、结构、面积、产权归属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证照确认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具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二)市证照确认小组对征收补偿安置中涉及的证照确认等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七、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决定、纪要、征收方案、补偿协议、公示等原始凭证及家庭人口认定补偿的各种资料、证明、调查材料等应按项目分类归档保存,复印件需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档案,便于查询,接受监督。
    八、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本规定,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或补偿人口骗取国家征收补偿资金的,涉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批准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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