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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类别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钢混
163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三层以下框架结构
混合
1
1646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
(含四层)
2
156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木
1
1374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含二层)以上
2
1248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钢
1
1323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
1223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
1116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易
1
633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他结构
2
466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明
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区位
类别
区位价格
(元/平方米)
范    围
一类
6900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二类
6100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5400
2级:①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
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
③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4300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翔路—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三类
3400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
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3050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
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
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四类
2850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
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
③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
④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
⑤裕溪口区域
五 类
2700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1986年以前
1986年至1995年
19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
1.00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通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家庭宽带
108元/条
固定电话
108元/门
空 调
窗式
250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元/台
柜式3P
400元/台
柜式5P
500元/台
中央空调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热水器
太阳能
350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元/个
燃气、煤气
15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60元/平方米
 
砖石
10元/平方米
 
室外非住宅
机动车辆停车坪
5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10厘米
100元/平方米
10厘米≤混凝土厚
<20厘米
22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20厘米
围墙
门斗
100元/平方米
 
砖石墙
150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30元/平方米
防盗设施
铁门
15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元/平方米
型材卷帘门
270元/平方米
彩钢防盗网
90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10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260元/平方米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240元/平方米
木门窗
200元/平方米
炉灶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移装费
嵌入式燃气灶
100元/个
燃气开户费
2000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卫生设施
洗脸池
250元/个
 
浴缸
850元/个
坐便器
500元/个
蹲便器
230元/个
化粪池
300元/个
粪缸
180元/个
其他
水池、煤池
60元/个
 
水井
600元/口
压水井
1200元/口
深不满10米水井
2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200元/立方米
 
雨棚、雨罩
60元/平方米
其    他
屋面隔热层(自建)
70元/平方米
简易
150元/平方米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200元/平方米
砖墙、瓦顶
130元/平方米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80元/平方米
泥墙、草顶
坟冢
180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140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100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80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2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墙纸天棚
52元/平方米
 
纤板、灰板条、扣板
45元/平方米
铝塑板
150元/平方米
铝板
96元/平方米
三合板
75元/平方米
石膏板
95元/平方米
胶合板
38元/平方米
瓷砖
85元/平方米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铝塑板
100元/平方米
墙布
53元/平方米
墙纸
85元/平方米
胶合板
60元/平方米
喷漆、喷瓷、喷塑
10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670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290元/平方米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水磨石
73元/平方米
 
 
 
 
大理石
235元/平方米
花岗岩
160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65元/平方米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3
树木补偿

 

种类
胸径
移栽补偿金额
备注
5厘米以下
30元/株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300元/株
21-30厘米
500元/株
31-40厘米
700元/株
41-50厘米
900元/株
51-60厘米
1100元/株
61-70厘米
1200元/株
71厘米以上
1500元/株
5厘米以下
50元/株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300元/株
21-30厘米
500元/株
31-40厘米
800元/株
41-50厘米
1000元/株
51厘米以上
1200元/株

 

 
 


 

附件 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二类、三类
四类、五类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7.00
14.00
11.00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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