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3 |
吴忠市 |
吴忠市利通区 |
4 |
Ⅰ |
北至世纪大道,南至金积大道,西至金滨路,东至清水沟。 |
40000 |
600000 |
|
Ⅱ |
北至新华桥与灵武市交界,南至古青高速,西至滨河大道,东至郭家桥乡与灵武市交界(除Ⅰ区外区域)。 |
36000 |
540000 |
Ⅲ |
北至古青高速,南至东干渠,西至金积镇与青铜峡市交界,东至金银滩镇与灵武市交界。 |
33000 |
495000 |
Ⅳ |
东干渠以南的扁担沟镇。 |
31000 |
465000 |
青铜峡市 |
3 |
Ⅰ |
城市规划区。 |
38640 |
579600 |
|
Ⅱ |
小坝镇、陈袁滩镇、大坝镇(以上三个镇城市规划区外),邵岗镇、叶升镇、瞿靖镇、峡口镇(除新田村和跃进村外)、青铜峡镇余桥村、沃沙村。 |
34600 |
519000 |
Ⅲ |
青铜峡镇广武村、三趟墩村(原广武乡)、峡口镇新田村、跃进村。 |
31730 |
475950 |
序号 |
市、县(区) |
区片(域)数量 |
区片(域)编号 |
区片(域)范围 |
征地补偿标准 |
备注 |
元/亩 |
元/公顷 |
3 |
吴忠市 |
同心县 |
2 |
Ⅰ |
水浇地 |
豫海镇、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兴隆乡、韦州镇、下马关镇。 |
24840 |
372600 |
|
旱耕地 |
6400 |
96000 |
Ⅱ旱耕地 |
马高庄乡、田老庄乡、张家塬乡、预旺镇。 |
6400 |
96000 |
盐池县 |
2 |
Ⅰ |
水浇地 |
花马池镇四墩子村、沟沿村、田记掌村、长城村。 |
24700 |
370500 |
|
旱耕地 |
6460 |
96900 |
Ⅱ |
水浇地 |
大水坑镇、惠安堡镇、冯记沟乡、麻黄山乡、青山乡、王乐井乡、高沙窝镇所有村和花马池镇除Ⅰ区外的其他18个村。 |
23400 |
351000 |
旱耕地 |
6080 |
91200 |
红寺堡区 |
2 |
Ⅰ |
水浇地 |
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
25200 |
378000 |
|
旱耕地 |
5600 |
84000 |
Ⅱ |
水浇地 |
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
21040 |
315600 |
旱耕地 |
5600 |
8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