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做好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吴忠市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5]114号)和《吴忠市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吴政办发[2015]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17年吴忠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东至东兴街、西至同心大道、南至南一环水系、北至开元大道区域内2017年涉及征收的危旧楼房及其它建筑物。(后附征收任务一览表)
2、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3、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二、征收主体
1、房屋征收部门: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吴忠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2、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4、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现居住人提供相关手续,由公证部门出据公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6、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
1、货币补偿:由双方选定的评估公司对住户原住房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坚持“拆一还一”,“自主选房”的原则,按照《吴忠市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5]114号)和《吴忠市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细则》(吴政办发[2015]132号)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住户自主选择政府回购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五、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住户房产证实际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一次性搬家费。
2、凡持有残疾证和特困证的住户,按照市人民政府【2003】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房屋装修补偿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协商不通的由双方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4、选择政府回购政策的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拆迁补偿费10000元;凡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购房补偿资金。
5、其他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以协议为准。
六、安全责任
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住户不得私自将房屋的公共设施随意拆除,包括门窗、暖气片、上下水管道等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七、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暖气等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由户主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
2、拆迁户原住房有产权证的,产权证内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证费用,超面积部分由住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统一办理产权证。
3、本方案中的“户”以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权属登记证书注销申请书和委托书。
5、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接管。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气暖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
吴忠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盖章)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