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标准的一贯性和延续性。经研究,同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38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2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46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2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