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征收条例》在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重大调整,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征收条例》,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征收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发展重要时期出台的,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的补偿价格、做了重大调整,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标准,规范了征收行为,强化了法律责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尽快作出安排,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征收条例》的同时,抓紧房屋征收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深入调研工作,制定各项配套政策
征收补偿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尽快制定出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配套性政策,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工作
《征收条例》在征收部门、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征收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过程中,为切实做好新旧条例平稳过渡,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市政府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征收条例》,转变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标准一致的原则,对《征收条例》施行前已审批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但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拆迁。
(三)在我市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政策未出台前:
1.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重点项目及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计划、规划、土地批复的其他公益项目,对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计划、规划、土地批复的非公益项目,项目单位对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类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征收过程中,按照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规定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