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级棚改专项补助、土地收入提取的保障房专项资金等,棚改资金纳入市级、高新区财政年度收支预算。
第三条 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根据各自分工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量力而行,总体平衡。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应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轻重缓急、城市建成区和城市新建区分步实施,并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提高项目平衡能力,不能就地平衡的项目应纳入政府整体平衡规划,由政府主导,实现整体平衡。
第五条 积极融资,提高效益。各相关部门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加的PPP模式和企业融资政府购买的模式,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棚户区融资性贷款,多渠道、全方位创新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模式。
第六条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咸宁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作为咸宁城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高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房产局规划、统计工作范围,并接受市房产局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高新区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经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支出等。并据此编制相应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收支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范围,通过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标的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转包、分包。
(五)组织合同实施。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和市级、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预算。确需超出年度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按法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和市级、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会同财政部门支付;也可以根据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向棚户区改造服务承接主体直接支付资金。
承接主体应科学测算项目收入,确保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