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咸政办发〔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功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公正办案,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一)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接受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邮件等法定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回执。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得违法增设申请条件。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机关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定途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告知、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转送等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明确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职责。要强化被复议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复议答复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全面答复并规范举证。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只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答辩。要规范举证,按照证明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内容合法适当等内容,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事项,并将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逐项编排并装订成册。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者提交的,因被申请人未说明或者提交,以致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正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可予以通报批评。
(三)积极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采取听证、实地调查、勘验、鉴定等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网络平台、即时通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采取互联网听证形式举行听证。
(四)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结案件。要统一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一致。要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深入分析争议根源,积极引导、协调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
(五)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反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没有规定法定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履行并反馈。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应诉,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按程序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依法提供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出庭应诉、答辩,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应诉政府部门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诉政府部门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等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要求应诉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级政府负责人(正职、副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每年应当至少出庭1次。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行政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应当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工作。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通过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既要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要建立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县级以上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本级政府。各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
(二)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科学设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考核指标,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以及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点选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岗位;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