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规范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2014年棚户区和城中村现状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摸底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棚户区和城中村现状底数全面、真实、准确、不遗不漏。同时,要对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清货币安置、实物安置的户数,实物安置意向房屋区域、面积、户型、结构、楼层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充分掌握民意。

  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县(市、区),还应组织对辖区内的库存商品房进行摸底,摸清库存商品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结构、层次、价格、区域等情况,为棚户区改造安置备好房源。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棚改总体任务和要求,科学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具体项目、地块和时序安排。要将城中村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畴,改造规划要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统筹棚户区和城中村与周边区域关系,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要区分轻重缓急,结合居民改造意愿,本着“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先补后征、集中安置”的改造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原农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加快改造进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它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要统一组织安排,及早做好安置或修缮等工作,保障棚户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属于保障性住房工程,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可采取同样的安置方式。

  三、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改造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征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改造。要按照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方式多样的原则,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要加大安置房源储备,减少居民过渡期,将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与消化商品房存量相结合,由政府组织居民自愿购买商品住房或者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房源进行安置,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分类组织,统筹安排,逐步形成先建后征的良性循环。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将危旧房整治纳入棚户区改造范畴,合理界定改造范围,能改则改,需搬则搬,维护城镇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对规模较大、房屋基本完好、结构安全,但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可通过综合整治予以改造。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对小区内的水、暖、电、气、路、绿化、房屋立面、保温节能、四表出户等进行综合改造,进一步完善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升居住环境和质量。要做好项目立项和整治规划等相关手续审批工作。

  四、因地制宜补偿安置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房源可采取回购商品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筹集。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详细的片区征收改造方案。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征收房屋按市场价格予以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回购商品房安置。根据征迁户安置意愿和库存商品房房源区位等情况,由政府组织,通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或招标等方式,对“五证齐全、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住房,采取“减免费用、企业让利、降低房价”的办法由政府回购直接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三)新建安置房安置。对商品住房存量不大、房源不能满足征迁户安置需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迁户的安置意愿,集中新建或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部分安置房予以安置。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五、积极筹集棚改资金

  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重、投资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对中央、省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均可用于回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二是金融支持。要尽快成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管理工作小组,积极争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三是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主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积极利用政府债券进行棚户区改造。

  四是吸引社会投资。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是对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资金按《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晋保办字〔2015〕1号)规定的办法,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上述办法予以筹集解决。

  六、制定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商品房市场的销售和库存情况,制定出台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库存商品房销售和转用工作。

  一是部门联动,加快审批。对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部门要提升服务理念,优化政务环境,实行网上联审,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为商品房销售尽快入市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商品房建设中的相关收费规定,对于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收费的项目一律予以取缔,进一步降低房屋成本,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以及户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企业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回购价格由审计部门审计房屋成本后按房屋成本和3%以内的利润由物价部门核定。

  四是企业自愿利用库存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可按上述回购办法由政府回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规定,政府回购的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已将费用交纳相关部门的,纳入回购成本。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

  棚户区改造是全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的力量,健全和完善各级征收机构,制定和出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要进一步明确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要确实落实工作责任,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地块。要严格考核问责,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对资金、土地落实不及时、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年底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要进行问责。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