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长效机制,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忻州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武宪堂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连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小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贾 瑛 市外宣办主任
王贵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进斌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王斌俊 忻州公路分局副局长
尤吉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永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苏喜福 市气象局副局长
吴爱青 市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袁小波(兼)
办公室副主任:赵献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调研员
三、细化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电、文化、报社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县乡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县乡道路养护及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工作;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忻州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路养护、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公路业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地区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和标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农机发展中心:负责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登记注册和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农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分析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充实乡(镇)、村交管力量。各县(市、区)要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组建和充实乡镇交管办,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乡镇交通安全基础工作。选择车辆保有量多、车流量大、路况危险复杂的村庄路段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特别是在恶劣天气、节假日、庙会、赶集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交通协管员对无牌无证、农用车辆拉人、面包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劝返。各行政村由村干部兼任交通协管员,负责对本村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职责:一是掌握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动态变化,建立基础台账;二是组织协调对驾驶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三是对交通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进行劝导和制止。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及其中队要加强对辖区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充分调动交通安全员和协管员的积极性,使其发挥好乡(镇)、村路况信息员、交通法规知识宣传员、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员和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员“四个身份”作用,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三)保障办公经费和人员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交管办安排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落实交通安全员和协管员必要的待遇补助,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全面排查治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和乡镇交管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本着“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辖区农村道路存在的隐患进行系统、科学、全面的排查梳理,并建立翔实的隐患治理台账。对具备整治条件的,要立即整治;对由于客观因素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在制定隐患治理规划并逐级上报的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职能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挂牌督办。
(五)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和安全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级责任,不断提高农村道路安全水平。
(六)着力提升农村客运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科学安排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七)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校车管理责任,严格校车审批,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摸清底数,对学生及其家长开展安全教育,杜绝学生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超载等车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经常开展针对性的路面纠违稽查,严防事故发生。
(八)强化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县(市、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重点对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农村道路易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持高压态势,震慑违法行为,减少事故隐患。
(九)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曝光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做到村村有墙体标语、校校有宣传专栏。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推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十)强化考核考评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考评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考评,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