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

  为加强忻州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强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为切入点,严格租赁市场主体管理,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租赁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形成房屋租售并举的新体系。

  二、整顿范围

  整顿范围为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经营行为。

  三、整顿内容

  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当事人到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租赁的房屋,在本方案出台后的一个月内由当事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房屋须具备的条件

  集体土地上出租的房屋,必须权属清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2、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3、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4、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其它规定。

  (二)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的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严禁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险物品。严禁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制作假冒伪劣商品、赌博、卖淫嫖娼、销赃、窝赃、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房屋用途变更未经审批核准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开设工厂、作坊、商店、废品收购站等。

  (三)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租赁纠纷的处理;

  10、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四)租赁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报房屋租赁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租赁双方当事人对出租房屋质量安全的现场认定意见;

  4、房屋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5、租赁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如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管理人出租房屋的,房屋管理人除必须提交前款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出租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出租人责任

  1、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发现承租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应及时对出租的房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员的使用安全;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管理人出租其房屋的,房屋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

  3、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4、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5、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6、发现出租人或其它承租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七)租赁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需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权。

  2、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出租房屋时,原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①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②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③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④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⑤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⑥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禁止出租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

  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2、权属不清或权属存有纠纷的;

  3、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

  4、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整顿期限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底,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促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整顿处理措施

  1、将禁止出租的房屋擅自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1.5倍以下,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房屋出租签订租赁合同一个月内未到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按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公安局予以处罚。

  4、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了切实做好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整顿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工商局、房管局、忻府区政府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市公安部门(派出所)主要负责登记租赁户口,督促租赁当事人与公安部门(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市工商局主要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审核查验租赁经营房屋办理的备案手续。市房管局主要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统计汇总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忻府区政府主要负责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对区直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忻府区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租赁市场管理,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