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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阳泉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移民搬迁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阳泉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好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贫易地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重大工程涉及搬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搬迁对象分为采煤沉陷区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移民搬迁、扶贫易地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的村、户。

第四条我市移民搬迁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为移民搬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工作。工作机制上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类对口分管副职领导下的部门责任制。采煤沉陷区移民搬迁由发改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由国土部门负责,扶贫易地移民搬迁由农业部门负责,生态移民搬迁由林业部门负责,工程移民搬迁根据工程类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移民搬迁安置点要符合市、县(区)总体规划,优先选择在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等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完善、具有发展潜力的地方,避免重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选址要尊重移民意愿。

  第七条国土部门对移民搬迁项目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采取土地置换、土地划拨等主要方式,确保建设用地供应,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第八条移民搬迁实行分类型按部门逐级审报制。村申请:每年10月,有搬迁意愿、符合搬迁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搬迁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分别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审查:县(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区)主管部门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需报审定的,按有关规定报省审定。

第九条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筹措按各类项目要求进行筹集。涉及市、县(区)资金配套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出具资金承诺书方可上报。资金管理分别按项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移民搬迁工作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环境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县(区)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同步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移民搬迁项目实施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计划文件为依据,严格计划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分别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工程验收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移民搬迁村按有关要求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迁出村由县(区)政府负责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户、所有人全部迁出,不得返村居住,确保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各县(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影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国土、住建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对移民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要及时为移民户办理户籍迁出、迁入手续。对迁入城镇的移民户,可按照农户意愿,根据现行政策,为农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七条移民搬迁村涉及相关的税、费减免由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确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费用,要根据有关规定,与商品房标准区别对待。市直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支持移民搬迁安置点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要整合采煤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异地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建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水利移民搬迁等资源,按照政策规定加大补助力度。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要推动移民搬迁村搞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户从事种植、养殖、服务业的能力,做好后期扶持工作,促进移民增加收入。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参与实施移民搬迁。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搬迁补助、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工作年度检查考核。考核指标列入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移民搬迁对象审定制度。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移民搬迁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居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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