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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

宜昌城区首批新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金

根据201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办法》),经过申报、入账、审批等前期工作,市社保局在4月份为《办法》实施后我市城区新产生的首批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养老保险补偿金入账,并对其中27名已经在城乡居保享受待遇的新被征地农民,按照各人的补偿金数额,重新计算并补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未满60周岁,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一计发待遇;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此次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金的首批新被征地农民共117人,补偿资金349万元,已全部划入各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7名已享待人员的养老金已经按照新增的账户金额进行了重新计算和补发,共计21.5万元,补发部分将随4月份养老金一同发放到位。(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彭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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