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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是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步伐,规范城镇住房用地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宜府办发〔201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
5、《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及其上市交易房的土地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土〔籍〕字(2000)第07号);
6、《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国土资发〔2002〕22号)。
二、登记范围
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
三、登记程序
(一)申报和资料提交
1、凡已购中心城区合法城镇住房的,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如原产权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改制不复存在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整栋楼房住户推选代表,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2、商品房开发用地凭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交凭证、规划批文、规划验收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分割转让许可证。
3、商品住房,凭分割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契税凭证、购房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凭原土地使用权证、市房改办的出售公房审批表或住房转移手续、房产证等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
5、拆迁公寓安置住房,在办理总证分割后,凭分割转让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证明、房产证、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划地自建安置房,按原批准土地性质办理相应的产权证。
6、私建住房,凭用地批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出让的还须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7、违法用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8、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确须上市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凭变更后的房产证、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合同,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凭证、出让合同、交易双方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地籍调查
1、资料审核。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相应的登记发证资料、宗地图等。
2、实地调查。
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用途,测绘宗地图,填写地籍调查表、面积分摊表或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3、土地确权。
(1)按政策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划拨用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和安居工程住房以及经批准合作建设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明确给房屋所有权人。
(2)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登记确认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登记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4、宗地设立。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凡能单独划宗的应独立划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划为共用宗地。
(2)城镇住房位于综合用地(与办公、工业、商业等用地混合为一宗地)范围内的,实行分割登记。
5、面积分摊。
独立宗地按住房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登记宗地面积;共用宗地则按住房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分户分摊登记宗地面积。
共用宗地分摊面积计算公式:每户分摊土地面积=共用宗地总面积/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各户房产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三)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人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权属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提交注册登记。
(四)登记发证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注册登记、缮证、颁发证书,同时,建立城镇住房登记台帐。
四、土地登记及有关规费的收取
1、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及测量费。住宅面积在110平方米以下(含110平方米)的按每套80元标准收取,住宅面积在11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套90元标准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按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标定地价的10%执行;没有标定地价的按房屋交易额的1%缴纳。原为划拨用地开发的城镇住房交易按现行评估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其它问题的处理和说明
1、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保留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首次上市交易的,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契税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3、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由登记机关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确保土地产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价合理、没有纠纷”。
4、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赣国土资发〔2002〕22号文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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