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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宜春中心城区逐步做大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模,适时启用基金平抑物价,为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宜府发〔2007〕31号《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不断做大基金总量

  一是明确责任,做到全面开征。从2013年1月起,按照《办法》规定,对所有应缴交基金的企业、单位落实代征责任单位,特别是对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石油、通讯、交通运输、宾招等未开征基金的行业,按规定征收标准,实行全面开征。其中:新购机动车辆基金由国税部门代征;新建商品住宅、营业用房基金由房管部门代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金融、保险)和宾招行业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对宾招行业基金的征收,由财政部门印制专门的定额基金征收票据(每个自然房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收取额为2元、200元以下的收取1元),由地税部门委托各宾招企业在与住宿旅客结算住宿费时代收,地税部门按月核实代征;金融、保险企业按营业收入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基金由物价部门按年审收费额核准应征金额,统一交由财政部门代扣;未列入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公有房出租基金,由物价部门代征。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应收尽收。各代征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采取强硬办法,足额征收基金。未经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同意,各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对逾期未缴交基金的企业或单位,由代征部门下发《催缴通知书》,自下发《催缴通知书》起一个月之内仍不缴交基金者,由代征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物价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对中央、省属企业要做好宣传,讲明政策,积极协调,跟踪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交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要将基金征收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三是强化保障,打造工作合力。为调动各代征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将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基金征缴工作中,确保基金征管工作有序开展,仍按征收总额12%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其中7%作为代征部门的征管费用,5%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合理规范使用,有效发挥基金作用

  围绕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工作目标,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原则,采取扶持生产发展、补贴困难群众的方式,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中心城区蔬菜生产、大型养殖基地建设、平价蔬菜商店(摊位)补助、低收入居民物价补贴、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等方面。

  一是扶持生产销售建设。对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内的蔬菜生产、大型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平价蔬菜商店及摊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农业局、市服务业发展办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助标准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是倾斜给予物价补助。按照我市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和要求,对中心城区低收入居民进行物价补助。当中心城区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在该价格指数启用前,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物价补贴。

  三是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特殊情况,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商品物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及时动用价调基金,由市政府对上述商品进行储备,必要时投放市场,以稳定市场物价,平衡市场供求,满足群众需求。具体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计划及其补助标准和金额,由市服务业发展办提出,报请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要按照《办法》规定程序,严把基金使用项目审批把关。对价格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和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平价蔬菜商店(摊位)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农业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对低收入居民的物价补贴,按照联动机制规定,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服务业发展办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对重要商品储备,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二是严格批后监督管理。项目基金下达后,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监督,生产基地要与平价蔬菜商店(摊位)签订产销合同,确定相应的供应数量,并依据市场行情协商商品价格,给予适当优惠。同时,各项目单位每年年底要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物价、农业、服务业发展办等相关部门,每年审计一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基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虚假项目、截留挪用、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或不履行产销合同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回拨付资金,属项目单位责任的,3年内取消申请基金资格;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经济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岗位职责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基金征收管理和督查工作,对代征单位的征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工作动态。各代征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度的相关资料,如机动车辆新购置数量及纳税情况、商品房核定预售面积、工商企业应缴数额等。基金征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予以减免,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随意减免基金,造成政策缺失和基金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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