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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实施意见

伊政办规〔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地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是落实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主动研究本地房地产供求情况、库存情况,提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采取棚改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政府发放购房票证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尽量实行货币化安置。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合理控制普通商品房价格,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70%以上。
三、支持农民或林场(所)职工进城购房。各地要制定农民或林场(所)职工进城购房鼓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要开展农民或林场(所)职工住房贷款业务,适度降低农民或林场(所)职工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支持农民或林场(所)职工进城购房。引导农民或林场(所)职工通过团购等方式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市及县(市)、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农民工和林场(所)职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
八、严格房地产用地管控。住建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县(市)、区名单,国土部门严格把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对未及时开发及闲置的房地产用地,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需要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九、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购买与租赁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养生、旅游地产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将长期持房源用于和市场租赁或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增加供应渠道。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群体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探索研究实行房屋租赁财政补贴的支持政策。
十、提高商品住房品质。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住房设计,完善产品结构,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物业管理,美化居住环境,着力提高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大力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完善在建和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路、水、电、气、暖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养老、公共交通、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切实增强宜居性,努力盘活存量。
十一、鼓励发展特色地产。鼓励发展养老、旅游地产,优先保障人才、养老住房需求。对利用闲置、半闲置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接待场所从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享受行政规费优惠政策;对新建的养老、旅游地产项目,除享受上述减免外,结合对项目效益测算,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十二、大力促进房屋销售。充分利用房展会、推介会、新闻媒体、网络、广告牌、宣传册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伊春城市及房地产楼盘,积极促进商品房内销和外销,特别是要采取房地产+互联网营销模式,利用知名网站和微信平台,创新房屋销售渠道。房地产企业要采取团购、优惠折扣、购房赠装修、赠家电、赠面积等促销政策,加大房地产销售力度,努力消化房地产库存。
十三、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各地要深入推进房地产行政审批改革,依法依规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支持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式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五、方便购房者子女就学。各地要根据学校规模和生源情况,合理划分学区,确保学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就近入学。
十六、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探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十七、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各地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对去库存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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