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
伊政办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要求,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地价标准,参照各区人口、面积及发展水平,现对我市(市本级)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一、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
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执行四类六等,税额幅度为每平方米4至12元;市本级所属其他区执行六类六等,税额幅度为每平方米1至7元(具体分类分等标准及各区具体执行等级范围划分附后)。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类分等标准
2.全市(市本级)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等级区域范围划分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