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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

营口开展宜居乡(镇)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宜居乡(镇)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3月2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关于开展宜居乡(镇)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和全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市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深入开展营口市宜居乡(镇)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农村环境整治为重点,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先行、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尊重民意、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使农村环境整治与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相结合,设施完善提质,宜居示范创建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统一,改造完善农村房屋、水、路等设施。提升乡(镇)村绿化、亮化、美化、生态优化,服务优化和管理优化水平,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使城乡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一)全地区56个乡(镇)办事处644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要建立长效机制,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从治理到优化管理。

  (二)到2017年我市建成省级宜居示范乡(镇)8个,40个行政村达到宜居示范村标准。

  (三)到2020年,我市全部建成“环境整洁、设施完备、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镇)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治理乡村环境

  1.开展垃圾治理。建立县(市)区住建局或公用事业局统一管理的乡(镇)村垃圾运行体系。采取集中填埋或新上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等方式。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2.开展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2018年之前完成村内河道、坑塘清淤净化综合治理,清除所有垃圾、漂浮物、淤泥。有条件的河道、坑塘种植净水植物,消除黑臭水体。

  3.开展畜禽粪便治理。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2016至2018年重点对规模养猪场、养牛场、养鸡场进行治理,建设防渗漏堆粪场,粪污治理达到100%。同时积极引导我市农村家庭分散养殖户畜禽粪便储存设施建设,推进还田利用。

  4.开展秸秆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饲料化。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禁止秸秆燃烧,各乡(镇)要有计划的建设秸秆加工场所和综合利用设施。村内柴草堆垛进院,规整堆放,不占道路。

  5.治理违章建筑、非法广告。综合治理河道、街路、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清除非法广告。有条件的村庄绘制乡村民俗文化墙,村庄出入口设置标识。广告标语等绘制、悬挂、张贴要整齐规范。

  (二)改造乡(镇)村设施

  1.实施农房改造。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宜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步消灭D级危房。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和落实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措施。

  2.实施道路改造。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网。2017年全市乡(镇)政府所在地道路和行政村主要道路全部实现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硬化,道路完好率达到100%,排水边沟设置畅通。

  3.实施饮水改造。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完善供水设施,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2017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加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保证农村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

  4.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厕所进户。到2020年全市所有农村居民厕所实现无害化。

  (三)提升乡(镇)村发展水平

  1.做好特色乡(镇)村打造工作。利用地域优势资源,挖掘历史文化传统,打造具有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特点的特色乡村。认真做好乡(镇)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提升村庄绿化水平。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大力推进村边、路边、水边、宅边以及村口、院落、公共活动场所等绿化美化。村屯居民点的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3.提升村庄亮化水平。行政村主要道路、街口和广场实现亮化。

  4.提升乡(镇)村电网建设水平。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主要电源按照规划进行扩容或完成新建,完善电网网架结构,提升供电质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5.提升公共设施建设水平。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建设卫生室、图书室、综合活动室(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外文体活动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体育健身器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分别成立宜居乡(镇)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县(市)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职担任。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各级政府要有相关责任机构,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宜居乡(镇)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改革管理体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三个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由县(市)区职能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三)统筹规划建设实施。坚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环境优先,基础设施先行,长远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由各地区负责编制辖区宜居乡(镇)村规划。到2018年底全部完成乡(镇)村规划编制工作。

  (四)落实资金保障

  1.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30%。

  2.各县(市)区按体制分享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用于县(市)城区乡镇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力予以保障。其中,村内环卫管理运行维护、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资金按“三个一体化”管理体制,其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市)区级环卫部门和市政维修部门。乡(镇)所有环卫设施、设备包括车辆统一划拨给县级职能机构管理使用。

  3.整合涉农、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专项资金使用,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集中使用,形成规模效益。

  4.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宜居乡(镇)村建设。

  5.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宜居乡(镇)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及水利、林业、环保等政策性金融贷款的支持。

  (五)健全工作考评机制

  采取“选优评差”的方式绩效考核。1.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宜居乡(镇)村建设工作的考评,并建立起正负奖罚机制。2.市政府将宜居乡(镇)村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3.市政府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宜居乡(镇)建设工作的考评。每年考评一次,对排名前五位的乡(镇)每个乡(镇)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的奖励。对排名后五位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五位的乡(镇)领导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六)抓典型,促引领

  各县(市)区要先行规划建设好典型示范乡(镇)村,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积累经验,迅速推广,使全市宜居乡(镇)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大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扩大宣传。真正让宜居乡(镇)村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抓好地区典型创建工作,全力推进我市宜居乡(镇)村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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