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榆政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榆林中心城市建设投入加大,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欠账等原因,榆林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困难较大,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全面理顺榆林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档次、上水平,结合榆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榆政发〔2008〕29号),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位,确保全市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招标工程的面积、层高、层数等主要规划指标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实施招投标或超越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关单位承担。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
(三)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职能权限划分依法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五)强化规划批后管理。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切实加强批后“三线”(放线、验线、复线)管理,强化动态跟踪监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要加强对项目批后的监督检查,严把“三线”关,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中心城区规划许可与执行的有关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从严执法,严格把关。违法工程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停工。对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的工程或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许可证内容的工程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批。对一般性违法工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通过会议共同研究,需要拆除的坚决拆除,可以通过罚款处理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实施开工放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从严执法,坚决制止违法开工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六)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提供证章齐全的地质报告或施工图纸(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等),不得参与图纸交底、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图审单位不得承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层高、层数等)。勘察、设计、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各项指标开展工作,坚决杜绝“阴阳”图纸。
(八)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各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该工程并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九)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实施放线,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派驻监理人员参与该工程的一切监理活动。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增加层高、扩大面积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停止施工、监理,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其他市场监管行为。
(十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按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履行监督职责。对超越许可内容的施工坚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及时报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发放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与单位和个人签订许诺建设协议。
(十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产权产籍证,对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工程备案的项目,或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项目,不得颁发房屋产权产籍证。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联动机制。监察、执法、公安、建规、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国土部门及时查处;对在规划绿地范围内毁林推沙,破坏植被的行为,由林业部门及时查处;对违法占用河流水体、水利设施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由水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工程,住建、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提供用水、排污、供热、供气、用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接入,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十七)以上各条规定,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各监管部门违反以上规定,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