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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

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办法(暂行)

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二)预防为主,统筹兼顾;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实施。
第五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要。
(三)是否存在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1、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户籍人口和单位是否已准确调查登记;2、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相近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3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到位;4对困难户的住房保障措施是否具备。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评估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就拟征收房屋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立评估工作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提出时限要求,并填写评估安排表,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二)调查研究
房屋征收部门分别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三)公众评价
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进行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四)分析评估
综合各方意见,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房屋征收重大实施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科学预测,最终作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可分为零风险(无风险)、风险较小(I级风险),风险较大(II级风险)、风险很大(III级风险)四个等次。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五)制定预案
针对评估出的风险和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预案。预案应周密、具体、清晰、可操作。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等。
(六)编制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同级维稳部门审查。
(七)审查报告
维稳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根据评估出的风险等次,对应作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建议。并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提交同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重大政策及实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三)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
(四)房屋征收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批准文件,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等。
(五)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和实施方案公布后,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六)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困难群众的补助,住房保障措施及具体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分析研究。
(七)房屋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八)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特别是对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九)公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
(十)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八条 对已经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确保稳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征收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 2013年10月12日止。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预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第六条 按照费用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专用帐户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开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在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专用帐户,由房屋征收部门开设。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开设专用帐户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存入专用帐户,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示存款证据。
第九条 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未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征收补偿结算通知,不得结算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对每一笔结算到位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结算之日起3日内把结算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金额和征收补偿结算通知结算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给予被征收人存储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帐号。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实施项目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将实施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由建设单位申请开设专用帐户的,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未经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开设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擅自结算征收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追回有关款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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